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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以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捷運綠
線車站更名或加註名稱具有地方辨識性、地標顯著性及歷史意義,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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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捷運綠線車站更名及加註名稱作業之主辦機關,興建中為臺中市公共
運輸及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公捷處),營運中為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中捷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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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辦理捷運綠線車站更名及加註名稱之審查,設置捷運車站站名
提案初步資格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初審小組)及捷運車站站名評審小組
(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相關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初審小組:
1、初審小組成員如下:
(1)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公捷處及中捷公司代表各一名。
(2)依該次會議討論之捷運車站所在地區長及里長各一名,
如遇捷運車站主體結構投影之範圍內有跨區、里情形者
,範圍內區、里長皆亦同出席。
2、初審小組會議主席由主辦機關代表擔任。
3、初審小組任務為審議捷運綠線車站站名之提案理由書及格式
,符合資格者由主辦機關送評審小組辦理後續審查作業。
(二)評審小組:
1、評審小組會議成員如下:
(1)市長指派之府層級代表、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臺中市政
府文化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公捷處及中捷公司代
表各一名。
(2)文獻、文化學者專家各一名。
(3)依該次會議討論之捷運車站所在地區長及里長各一名
,如遇捷運車站主體結構投影之範圍內有跨區、里情
形者,範圍內區、里長皆亦同出席。
2、評審小組會議主席由市長指派之府層級代表擔任。
3、主席及機關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評審小組會議時,得指派代表
出席;文獻、文化學者專家及里長因故不能出席評審小組會
議時,得向主辦機關請假,不得指派代表出席。
4、評審小組任務為審議捷運綠線車站站名提案之建議名稱。
5、評審小組之決議以無記名票選方式表決,決議事項應以評審
小組主席成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6、評審小組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但如有特殊狀況,得專
案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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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申請者如下:
(一) 年滿十八歲,設籍於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 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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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捷運綠線車站之更名原則及作業程序:
(一)更名原則:
1、為避免捷運車站站名反覆更替,造成混淆,以不更名為原則
。
2、更名之考量因素:
(1)原站名不具有地方之辨識性。
(2)原站名不具地標顯著性或不存在。
(3)原站名不具歷史意義。
(4)原站名以道路交叉路口命名,而與現況不符。
3、捷運車站更名全線所需之費用,由更名申請者負擔。
4、更名之標的,須位於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
。
5、更名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
(二)更名作業程序:
1、更名申請者檢具提案理由書向主辦機關提出更名申請。主辦
機關受理該站第一件提案起三星期內,開放受理其他更名申
請者提案,並將更名提案送初審小組審核後,將初審通過之
提案公告二星期。
2、主辦機關將初審小組審核通過及完成公告之提案,將提案站
名及原站名提報評審小組審議,評審小組表決是否更名,如
欲更名,將票選最高票數前三名,由主辦機關簽報本府核定
後公告。
3、捷運車站更名提案通過及無通過者,以更名提案通過初審小
組審核,並於初審公告日起四年內,不得就同一捷運車站提
出更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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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捷運綠線車站之加註名稱原則、作業程序、位置及方式:
(一)加註名稱原則:
1、加註名稱係為輔助原車站名稱之辨識性、顯著性,非屬必要
以不加註為原則。
2、每一車站以加註一個名稱為限,且不與其他已命名或已加註
之名稱重複。
3、加註名稱之標的,須位於以捷運車站為中心,半徑五百公尺
範圍內。
4、加註名稱字數不得超過六個字。
5、施作費用及維護重置費用由加註名稱申請者負擔。
6、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無償提供捷運設施使用者,申請之加註
名稱經核定者,得不收取相關費用,且不受年限之限制。
7、加註年限為六年,主辦機關應逐年檢視各車站加註年限是否
期滿,期滿前通知原申請者重新辦理,若原申請者不存在或
無法支付維護重置費用者,由主辦機關逕予移除。
(二)加註名稱作業程序:
1、加註名稱申請者檢具提案理由書向主辦機關提出加註名稱申
請。主辦機關受理該站第一件提案起三星期內,開放受理其
他更名申請者提案,並將加註名稱提案送初審小組審核後,
將初審通過之提案公告二星期。
2、主辦機關將初審小組審核通過及完成公告之提案提報評審小
組審議,評審小組表決是否加註名稱,如欲加註,由主辦機
關將票選最高票數前三名者,簽報本府核定後公告。
(三)加註位置及方式:
1、月台軌道側牆及月台邊緣照明設施(PELU)或月台門或縱向
樑之車站名稱後加註為原則,欲加註時將另由主辦機關召開
會議確認之。
2、出入口之捷運車站站名、月臺柱面或電扶梯或樓梯側包版之
捷運車站站名,不予加註為原則。
3、加註方式採用於加註位置以貼紙(無底色)標註之方式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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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公捷處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