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編製一百十一年度單位預算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11034380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應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一百十一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
    預算籌編原則及本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編製一百十一年度單位預算
    。
二、各機關應優先編列下列事項所需經費:
    (一)列入各機關市政白皮書之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市長政見。
   (三)屬既有延續性計畫,且能如期完竣者。
   (四)各機關推動之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前項所需經費應依輕重緩急及執行能力,排列優先順序。
三、各機關編列預算時,應參酌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市議會)審議總
    預算案之決議及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之意見。
四、各機關各式公務車輛油料費,應於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之各主管機關一百十一年度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不得另增減經
    費。
    前項油料費之單價標準,應依車輛油料費單價表編列。
五、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規定,並宜優先購置具節能減碳之車種。
六、各機關超時加班費之編列,以不逾一百一十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七、各機關臨時人員酬金之編列,除有中央補助款或特定財源外,以一百
    一十年度單位預算編列有案之人員數額為限。
    前項以外人力需求非經本府人力專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得編列
    相關預算。
八、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令宣導費用之編列,以零成長為原則,非
    必要之紀念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相關預算。
九、各機關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費用之編列,以不逾一百一十年度預算數
    為原則。
十、各機關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費用等項目之編列,應
    依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編列。
    前項水電費及油料費應於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註明專
    款專用字樣。
十一、各機關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業務之經費,應儘量檢討減編,並以不逾
      一百一十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對於每年經常性且金額較為固定之委
      託辦理事項,其經費應儘量檢討移撥由代辦機關編列相關預算。
十二、各機關任務編組所需業務經費應由各主辦機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不得將該任務編組列為承辦單位編列預算,或以特定預算方式為之
      。但有特殊考量者,不在此限。
十三、經本府核定之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一百十一年度補助經費,應事先
      估列分配金額。
十四、歲出用途別科目應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訂定之用途別科目分類定
      義及計列標準表編列。
十五、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確實
      與總預算書一致。
十六、各機關應依本府一百十一年度各主管及單位預(概)算應編書表格式
      彙編相關表件。
十七、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以
      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十八、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
      費用明細表之內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本市議會之要求,儘量充實
      其內容並詳細表達。
十九、各機關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應以收支併列方式表達,並編製
      轉帳收支對照表附入年度單位預算書。
二十、各機關歲入及歲出預算書應依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與預算明細表範例
      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範例編製。
二十一、各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整建及維護公共設施,應落實財
        務規劃,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相關規定,評估是否得
        由民間機構參與。
        重大公共工程應依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優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製作替代方案。
        重大公共建設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第三點規
        定,參酌施政優先性、民間參與可行性及計畫執行能力等,在獲
        配之預算額度內,檢討所屬個案建設計畫之優先順序,另為避免
        計畫過於零散,可就性質相近之個案計畫,加以整合為子類別,
        同時亦可對於實施多年經評估無效益之個案計畫予以停止。
二十二、新興公共工程之總工程建造經費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主辦機
        關應先行編列預算辦理該公共工程之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等作
        業。
        前項所稱總工程建造經費,指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計畫,依行政
        院所定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編列之工程建造費及規劃
        設計階段作業費用。
二十三、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依預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送
        本市議會備查。
二十四、各機關跨年期計畫之經費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編列繼續經
        費,於總預算書與單位預算書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
        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
        並編列中程資本支出計畫概況表,提供本市議會審議參考。
        前項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並完成核定程序。
二十五、各機關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五點規定,加強預算之
        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定預
        算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
        各機關應蒐集資料並妥為規劃後,編列各項計畫之經費。於編定
        預算後,應進行準備作業;於法定預算程序完成後,應立即辦理
        招標等後續作業。
二十六、各機關應預為準備本市議會審議期間答詢相關資料,於總預算案
        送達本市議會後,加強與本市議會溝通說明,爭取支持。
二十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臺中市政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