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社會志願服務之力量,透
過民眾自願參加之方式,成立志工組織,輔助本局暨所屬各機關行政
工作。藉由志願服務過程,期能提昇臺中市交通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
|
二、本要點所稱運用單位係指本局暨所屬機關。
運用單位得不定期公開召募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若干名,
協助本局辦理交通業務及相關活動。
前項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服務。 |
|
三、交通志工對象:
(一)退休之公教人員。
(二)年滿十六歲以上熱心交通服務之民眾。 |
|
四、交通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協助櫃檯業務。
(二)協助辦理交通相關事項。 |
|
五、本局志工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
六、組織任務:
(一)隊長:本局志工依需求分隊成立,每隊設隊長一人,由志工互推
擔任,綜理規劃志工隊相關隊務。
(二)隊員:所有本局志工,確實執行交通志工服務項目。 |
|
七、本局志工值勤時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志工輪值時應確實簽到(退)。
(二)應穿著服務背心及佩戴服務證。
(三)不得妨礙業務執行。
(四)不得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業務及經營其他商業行
為。
(五)不得假借志願服務使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六)無正當理由,勿遲到或早退。
(七)配合運用單位之員工管理規定。
(八)違反本條及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情節重大,經運用單位評
估不適任者,得予以解任。 |
|
八、本局志工請假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志工於排定之輪值時間,因故無法出勤,請自行覓妥其他志工代
理。經協調無人可資代理時,請事先向隊長請假。
(二)如因情況緊急未能事先請假時,請儘速通知本局志工運用單位
管理人員。 |
|
九、本局志工管理單位宜於年度規劃辦理下列事項:
(一)志工教育訓練。
(二)舉辦聯繫會報。
(三)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志工教育訓練包含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依管理單
位需求辦理之成長訓練。 |
|
十、本局將協助訓練期滿取得結業證書之志工,辦理志願服務紀錄冊並
進行相關登錄事宜。 |
|
十一、本局得視志工值勤狀況,並就下列標準予以鼓勵:
(一)服務時數超過二十、五十、一百小時者,頒發感謝獎狀乙張。
(二)服務滿一年且值勤時數達標者,本局在聯繫會報予以表揚。 |
|
十二、本局志工為無給職,但應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 |
|
十三、服務績優人員得由本局提報申請中央或臺中市政府之志願服務獎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