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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內設置會議室、訓練室及可
使用之空間(以下簡稱場地設施),為普及動物保護觀念,活化運用場
地設施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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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場地設施使用及拍攝目的以增進動物福祉、推廣動物保護及動物防疫
等相關生命教育性之課程、活動、拍照或攝影為原則。
本處僅提供場地設施及拍攝使用,不提供停車服務。
民眾持拍攝器材從事不影響他人動線、安全及非商業行為之紀念性取
景,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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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或拍攝時段為平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
四時,如遇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應先洽詢本處。
前項場地設施開放時段顯難同意申請使用或拍攝者,本處得敘明理由
拒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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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地設施使用或拍攝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先行至本處網站閱覽本要點後,電洽本處確認使用或拍
攝之日期及時段。
(二)申請人應依參與人數及內容,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
件,於使用日或拍攝日十個工作日前送達本處審核,逾期不予受
理:
1、申請人為自然人: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公司設立登記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以及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前款送達申請書之方式如下:
1、郵寄掛號,地址為臺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二十八之十八號。
2、傳真方式,電話為(○四)二三八六九二九一。申請人傳真後
應致電本處確認。
3、親自送達,地址為臺中市南屯區萬和路一段二十八之十八號。
(四)部分場地備有投影機及麥克風,如需使用應於申請書設施欄勾選
。但依資訊安全相關規定,本處不提供公務用電腦及網路。
本處審核通過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或拍攝日三個工作日前繳納場地
使用維護費或場地拍攝費,始得使用或拍攝。但有特殊情形經本處核
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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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地使用維護費及場地拍攝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其收入悉
數繳入市庫。
場地設施使用或拍攝每次以三小時為收費單位,未滿三小時以三小時
計算,逾時十五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加收該次一半費用,超過一
小時則加收該次全額費用。逾時費用應現場繳清,始得離場。
申請人遇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設施或進行拍
攝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可資證明之文件,本處得無息退還場地使用
維護費或場地拍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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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場地使用維護費得免繳或五折優待:
(一)與本處主辦或協辦之活動得免繳。
(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務需求,經函請本處同意者得免
繳。
(三)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因公務需求,經函請本處同意者得五折優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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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學術研究或課程需求,且申請人具有現職教職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經該校函請本處同意者得免繳場地拍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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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依以下規定使用場地設施或進行拍攝:
(一)場地設施使用前,由本處人員核對申請人身分,並偕同申請人檢
查場地設施有無損壞,確認無誤後完成點交。
(二)設施使用應注意維護,非經本處同意不得擅自拆卸、攜出、搬動
及臨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設備。
(三)拍攝期間不得影響本處公務運作;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
或豎立隔板等器材或道具等行為,應先經本處同意。
(四)拍攝時如涉及本處人員或第三人相關權益(如肖像權等),應自
行徵得其同意,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五)場地佈置需黏貼文宣、海報或告示牌等印刷品,應使用無痕膠帶
;設置旗幟、懸掛物、紅龍或中大型活動宣傳物等,應先洽本處
人員確認位置。
(六)禁止地面或牆面上噴畫任何標誌、打釘、打樁或書刻,且不得在
既有設施及植栽上綑綁物品;如需搭設帳篷或舞台,應先經本處
同意,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其支架應有地面保護措施。
(七)為維護場地使用安全或正常公務運作,同一時間在場人數不得超
過可容納人數或拍攝人數上限,但有特殊情形經本處同意者,不
在此限。
(八)申請人應於場地設施使用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自行負
責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件處置。相關保險資料應於場地
使用日三個工作日前送本處備查,如未辦理投保,本處亦得視情
形終止場地借用,且不退還場地使用維護費。
(九)申請人應依本處核准時段使用場地設施或進行拍攝;使用或拍攝
完畢後,應將場地清理復原,並由本處人員偕同申請人檢查場地
設施,如有損壞,申請人應處理後續修繕或賠償事宜。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本處得令申請人停止使用
或拍攝,且不退還場地使用維護費或場地拍攝費,並禁止再次申請使
用或拍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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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本處補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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