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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受理認養者以出資方式認養轄管之公園、園道、
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行道樹、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於辦理審查
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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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學校、機關、團體、民間企業或個人得填具申請書向臺中市養護
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申請出資認養,經審核同意後通知繳納出資
認養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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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項設施認養金額及最低認養費用如下:
(一)行道樹為每株每年一千元。
(二)公園、園道、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及道路等為每平方公尺每
年五十元,最低認養費用為每年五千元。
(三)人行地下道及陸橋為每座每年一萬元。
(四)設施內之公廁每座每年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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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資認養者應一次繳清認養期間費用,由養工處開立捐贈收據予出資
認養者收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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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資認養費用應繳入市庫,並納入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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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養工處得以下列方式表彰認養者:
(一)頒贈獎狀、感謝狀或獎牌。
(二)辦理認養儀式。
(三)致贈紀念品或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出版刊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