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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客家文化保存、傳承與發揚,表彰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推展客家文化發展有貢獻之個人、團體、機關
或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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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選及表揚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個人、經本市立案之團體、本市行政轄
區內之機關或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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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揚類別:
(一)語言類:客語研究及推廣利用等。
(二)學術類:編製教材、復育少數腔調及期刊論文等。
(三)文史類:文史研究、保存及推廣利用等。
(四)文學類:客家文學創作及編纂等。
(五)藝術類:客家音樂、戲曲、舞蹈、演唱、雕刻及工藝創作等藝
術作品。
(六)公共事務類:媒體傳播、客家行政、社區營造及社會公益(含
人權、生態)等。
(七)海外推廣類:海外客家文化及事務推展等。
(八)文創產業類:以客家文化為元素,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
潛力,並符合文化創意,可提升地方產業發展等
。
(九)客庄創生環境營造類:提振客家文化特色產業、形塑客庄移居
及觀光環境發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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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揚獎項:
(一)個人獎:對客家語言、學術、文史、文學、藝術、公共事務、
海外推廣、文創產業及客庄創生環境營造等客家事務
卓有成效之個人,每人限參選一類。
(二)團體獎:對客家語言、學術、文史、文學、藝術、公共事務、
海外推廣、文創產業及客庄創生環境營造等客家事務
卓有成效之團體。
(三)機關獎:
1、績優機關類:對客家語言、學術、文史、文學、藝術、公共
事務、海外推廣、文創產業及客庄創生環境營造等客家事務
卓有成效之機關或學校。
2、績優人員類: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任客家事務業務服務年資累積五年以上,且最近三年考
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2)對所任客家事務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
查具有價值獲採行。
(3)對所任客家事務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
具體優良事蹟。
(四)終身成就獎:長期從事客家文化有特殊貢獻,影響深遠及卓越
成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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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名額與方式:
(一)個人獎各類獎項頒給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各頒給獎座及證書。
(二)團體獎項經評審委員評定為得獎者,各頒給獎座及證書。
(三)機關獎項經評審委員評定為得獎者,各頒給獎座及證書。
(四)終身成就獎項頒給名額至多二名,得獎者頒給獎座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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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選方式:
本要點參選方式分為自行參選及推薦參選二類,如下:
(一)自行參選:以個人、團體、機關、學校名義申請之。
(二)推薦參選:推薦者須為政府機關、學校(單位)或政府立案之民
間團體,並應檢附被推薦者簽署之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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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方式:
(一)本要點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受理期間由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
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家事務委員會)公告,參選者應檢具參選資料
(如附件)送達客家事務委員會。
(二)客家事務委員會就參選者相關資料進行檢核,資料未完備者,應
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參選。
(三)客家事務委員會邀請專家學者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評選出得獎名單。
(四)各類獎項參選者如未獲評定得獎,得由評審委員多數決議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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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得獎名單應經本府核定後公告,並辦理公開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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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得獎者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府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座
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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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客家事務委員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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