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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容積代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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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容積代金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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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容積代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運用本基金取得本市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預算審核事項。
三、本府各機關執行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督導考核
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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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
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具有都市計畫、建築、地政、不動產估價、土地開發等專
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公會代表二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前得依規定續聘(派)之;任期
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止。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機關代表,由該首長擔任或指派
主任秘書以上主管擔任。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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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人員
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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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綜理會務推動並處理
有關幕僚作業及聯繫協調事項,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指派
現職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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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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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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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