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中市農業災害復建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六點第
三款。 |
|
二、目的:輔導農戶興設預防性設施及災害復建防救設施,提升防災生產
效能,生產高品質農產品,穩定市場供需。 |
|
三、補助對象: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農民」定義之自然人,且土地及戶
籍皆於臺中市。
(二)前一年核定補助未執行案件,除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執行而申請
放棄外,停止一年申請補助資格。 |
|
四、申請條件: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規定之土地
。 |
|
五、補助項目及額度詳附件。 |
|
六、計畫期程: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研提計畫,並於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驗收及經費核銷作業,倘未能依限完成,應敘明理由並經臺中
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同意後始得展延計畫。 |
|
七、申請方式及執行作業程序:
(一)申請方式採屬地主義為原則,以土地所轄執行單位受理,如有
跨轄區案件仍請各執行單位協助輔導。
(二)由執行單位(農民團體、區公所或社區組織)調查並輔導符合本
補助對象者填具申請表(附表一)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包含
農產品標章、土地使用、銷售實績證明文件、生產作業紀錄文
件、農藥殘留檢測合格報告、農業相關課程結業證書等文件影
本),彙整申辦案件函送農業局。
(三)由農業局辦理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審查評分辦法詳如附
表二,審查完後函送通過名冊予執行單位據以推動。
(四)設施施工前由受補助執行單位會同農業局現場勘查確認用地狀
況,填具施工前會勘表(附表三),始同意搭建。
(五)完工後由受補助執行單位依相關驗收程序辦理驗收(驗收紀錄
包括驗收時間、地點、設施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
監驗人員等項目)。
(六)由受補助執行單位邀集農業局辦理成果會勘,確認新建設施(整
體設施皆需為新品)或修繕設施已完工,填具成果會勘表(附表
四),並依實際新建或修繕面積辦理核銷。 |
|
八、經費請撥:
(一)受補助之設施必須為新品,不得以舊品充當新設施核銷,違反
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該農戶及其輔導農民團體不再予以
補助。
(二)各執行單位辦理生產設施補助經費核銷,應由承包業者按計畫
核定項目及實際金額開立發票核銷,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
列。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
容許使用,倘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並
依其建造執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
(四)計畫完成後受補助之執行單位需檢附請款收據、補助生產設施
全額發票、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施工前會勘表、成果
會勘表及照片(施工前、中、後照片各一張)等憑證,並依「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助各級農會經費核銷注意事項」,函
送農業局核撥補助款。
(五)為查核,受補助人應於補助溫網室設施明顯位置標示「○○年
度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助農業天然災害預防性設施及災害復建
防救設施」字樣,每個字大小長寬以達五公分為原則,並以耐
用材質設置。 |
|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作業程序未盡事項悉依本要點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
業建設經費補(捐)助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
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
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