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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教師諮商輔導,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
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第三條規定,設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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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諮詢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研議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之發展方向。
(三)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推展策略、方案及計畫等事項之意
見。
(四)結合民間資源推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
(五)其他有關推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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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諮詢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或其指派副首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
教育局遴聘教育、法律、諮商輔導或精神醫學等領域學者專家或指派
所屬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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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諮詢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委員出缺時,教育局得予
補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三
個月者,得不予補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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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諮詢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為代理主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
專家學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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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諮詢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指派主管兼任,綜理會務之推動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教育局指派相關科室人員兼任,處理有關幕
僚作業及聯繫協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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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諮詢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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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諮詢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教育局年度相關經
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