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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1006263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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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教師諮商輔導,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
    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第三條規定,設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
    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諮詢小組任務如下:
   (一)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研議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之發展方向。
   (三)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推展策略、方案及計畫等事項之意
         見。
   (四)結合民間資源推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
   (五)其他有關推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諮詢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教育
    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或其指派副首長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
    教育局遴聘教育、法律、諮商輔導或精神醫學等領域學者專家或指派
    所屬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
四、諮詢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委員出缺時,教育局得予
    補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三
    個月者,得不予補派。
五、諮詢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召開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為代理主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
    專家學者列席。
六、諮詢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指派主管兼任,綜理會務之推動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教育局指派相關科室人員兼任,處理有關幕
    僚作業及聯繫協調事項。
七、諮詢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諮詢小組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教育局年度相關經
    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