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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臺中市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以下簡稱公托)收托事宜,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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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托資格如下:
(一)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未滿二歲兒童。但法院裁定收養
認可前(試養階段),準收養人設籍本市,該收養童得不受設籍限
制。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一方亦設籍本市。但單親
一方為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之新住民,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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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托順序如下:
(一)提供公托場地及任職於該公托現職員工之名額以各不超過百分之
五為上限,其比率如有非整數之情形,無條件進位一名名額:
1、設置於社會住宅或里、社區活動中心之公托,該社會住宅住
戶或里、社區別活動中心之設籍居民。
2、提供設置公托場地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直系血親子女。
3、任職於該公托現職員工之子女。
(二)弱勢家庭: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
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本局社工服務中之脆弱家庭、臺中市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服務中之危機家庭及符合本市經濟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家庭之兒童。
(三)發展遲緩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
(四)需協助家庭:
1、具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2、父母之一方為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
3、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於報名登記日為未成年親職家庭之兒童。
4、父母戶內育有雙(多)胞胎及三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兒童。
5、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準收養人設籍於本市之收
養家庭。
(五)一般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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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如下:
(一)報名:依第五點規定檢具應備文件報名,每名兒童以報名二家公
托或家園為限,並於報到入托後,即取消其他公托或家園
之備取資格。違反規定者,取消錄取及就托資格。
(二)抽籤、結果公告及備取遞補方式:
1、開辦期間:
(1)依前點收托順序依序入托,報名人數逾可收托名額時,同
一順序兒童應採抽籤方式為之。
(2)抽籤依各公托可收托數抽出正取名單及備取序位,遇缺額
時,視出缺身分別優先序位於備取名單內依序通知入托;
有關雙(多)胞胎兒童抽籤之籤次,由家長於登記時自行決
定雙(多)胞胎手足併於同一籤次登記或個別以獨立籤次登
記,並切結之。
2、正式收托:開辦期間結束後始報名者,依報名時間及收托順
序依序遞補。
3、前點第一款依該身分別之名額優先遞補,滿額時亦可併入第
五款排序。
(三)入托日期以公托通知為準,自公托通知家長隔日起算,二個工作
日內家長須答覆是否送托,五個工作日內須完成報到手續(含契
約審閱、簽約及填寫資料等),若逾期即視同放棄入托,公托即
逕行通知下一位備取兒童遞補。
(四)報到時,家長需提供報到日當年之身分別證明文件,倘不符合資
格或未提供證明文件,即取消入托資格。
(五)兒童入托公托時,年齡應滿二足月至未滿二歲,已收托之兒童達
二歲,尚無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得繼續收
托,其期間不得逾滿二足歲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家長應於送托
前簽同意確認書,送托後,公托應於兒童一歲半、一歲九個月及
二歲時皆提醒家長,並作成提醒紀錄表、請家長簽名確認,公托
可提供家長轉介幼兒園相關諮詢。
(六)正式入托後,家長不得重複領取照顧該名兒童之育有未滿二歲育
兒津貼或育有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兒童育兒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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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應備文件(倘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或蓋章):
(一)一般家庭:
1、報名表(非家長親自報名者須另檢附委託書)。
2、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一份。
3、送托之兒童如有特殊疾病,應附診斷證明書。
(二)弱勢及符合其他收托資格之家庭:
1、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
2、依身分別提出以下文件:
(1)提供公托場地及任職於該公托現職員工之子女:社會住宅
租賃契約、學校教職員工在職證明、現職員工在職證明。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
脆弱家庭、危機家庭及符合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
活扶助資格之證明文件。
(3)兒童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
(4)具原住民身分之兒童:原住民身分證明,如依原住民身分
法規定註記之本市戶籍資料等。
(5)父母之一方為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
(6)父母戶內育有雙(多)胞胎及三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兒童:可
證明生育子女數之戶籍資料。
(7)試養階段之收養家庭:收出養媒合機構所開立之試養相關
證明文件。
(8)單親一方為尚未取得身分證之新住民:單親家長之居留證
。
(三)前二款報名應備文件不全者,公托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七個工作日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檢還或銷毀其報名文件。報名公托以
申請人檢附完整文件之日為受理報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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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收退費項目:詳如「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
公共托育家園收退費標準表」(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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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托時間如下:
(一)公托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
日辦理。但各公托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在職進修等需停
止服務之日期,另依社會局及委託營運契約規定,列入各公托年
度行事曆,並由各公托於每年一月一日或開辦招生說明會時公告
。
(二)公托採日間收托,其收托時間原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
,延後收托最晚至下午七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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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托得予退托:
(一)未如期繳費,經托嬰中心限期催繳,累計達二個月費用未繳清。
(二)兒童未赴托嬰中心,未事前請假或通知托嬰中心達三次,經托嬰
中心要求改善,仍未改善。但因不可歸責於兒童家長之事由,致
兒童家長未能事先通知者,不在此限。
(三)未告知或逾托嬰中心當日最晚延後收托時間仍未接回兒童且經托
嬰中心要求改善每月達二次,合計逾時達四小時。
(四)兒童罹患腸病毒或其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傳染
病,隱匿病情達二次仍送托。
(五)故意不告知兒童之特殊身心健康狀況,並提供必須之藥物或器材
及其使用方法,致托嬰中心無法提供適切照顧。
(六)有具體事證嚴重影響托嬰中心之托育秩序及安全衛生,經制止無
效。
(七)兒童連續請事假超過一個月。
(八)非病假、事假等合理原因,一週托育時數低於二十五小時。
(九)兒童以公托員工子女身分入托者,該員工離職而未於離職日起六
十日內完成退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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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就托之嬰幼兒如有特殊照顧需求,經公托評估有其他專業照顧之
必要,公托需轉介其他資源或協助辦理轉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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