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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建構公共運輸多元支付環境
,便利民眾使用行動支付,補助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營運車輛裝置具QR
Code掃碼功能之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促進票證整合與營運資料加值應
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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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申請對象:臺中市所轄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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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資格及限制:
(一)臺中市市區公車使用車輛,每臺車輛限補助一次為限。
(二)已依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作業
要點請領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三)交通部公路局公路公共運輸行動支付驗票設備整合補助作業要點
所規定補助基準日(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後領牌照
之客運車輛:
1、已申請購車補助車輛,由客運業者自行裝置,不予補助。
2、未申請購車補助車輛,得申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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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營運路線屬性,各類別路線得申請補助期程如下:
(一)幹線公車、觀光公車與交通局認定之優先施行公車路線:中華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度(含)後。
(二)其他公車路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度(含)後。
交通局將視各年度預算進行核列,後續預算如遭臺中市議會刪減或刪
除,無法如數動支時,依計畫書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臺中市議
會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停止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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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方式與數量:
(一)客運業者於申請補助計畫前,已裝設符合本要點第八點規定之驗
票設備,得提補助計畫申請補助。
(二)補助核定後裝設:客運業者提補助計畫,經交通局核列者,得申
請補助。
(三)原未裝設多卡通驗票設備或多卡通驗票設備機齡屆滿五年者,得
申請新機或整機汰換補助或升級補助;多卡通驗票設備機齡未達
五年者,得申請設備升級補助。前開機齡以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
完畢或驗收合格日期起算。
(四)客運業者依路線配置車輛數,每輛至多以補助六臺為限。
(五)預備機由客運業者自行考量購置,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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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金額
(一)購置新機:每臺補助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九,
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相
關費用)。
(二)整機汰換:將多卡通驗票設備整機汰換為兼具行動支付驗票功能
之整合設備,每臺補助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九
,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
相關費用)。
(三)設備升級:於既有多卡通驗票設備外接加裝具行動支付驗票功能
之整合設備,每臺補助設備契約憑證金額(未稅)百分之四十九
,並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包含軟、硬體、線材及設定安裝等
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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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申請補助之客運業者應備具計畫書(併附電子檔),向交
通局提出,計畫書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申請補助車輛清冊、車內現存多卡通驗票設備配置情形及機齡。
(三)申請補助裝置行動支付驗票設備之方式(購置新機、整機汰換或
設備升級)、數量、廠牌、功能規格及單價等,以及預計導入之
電子票證或電子支付業者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補助金額與預計完成裝置期程。
(五)設備裝置後之維護管理作為及後續應用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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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標的之要求及運作年期:
(一)受本要點補助之設備所提供多元支付服務,應至少包含二家以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電子支付機構,並應符合台灣
車聯網產業協會(TTIA)訂定公布之營業大客車車載機週邊產業
標準-多元票證支付系統(三點零版)規範及取得驗證證明文件
。
(二)設備採購契約應納入相關文件及議價(決標)紀錄並經公證。
(三)受補助之設備功能需維持正常運作並至少提供服務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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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裝及請款核銷規定:
(一)客運業者應自核定補助之一百八十日內或補助年度十一月二十五
日前內完成與設備廠商簽約、設備裝置及驗收;逾期未完成者,
交通局得撤銷補助。但有特殊原因且提出合理說明報經交通局同
意者,不在此限。
(二)客運業者於設備裝置及驗收完成後於該年度十二月一日前,檢具
下列文件向交通局辦理補助經費結算請款核銷作業:
1、「計畫書」原卷及「公文核定函」。
2、設備商簽約文件及公證人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3、計畫請款書。
4、符合營業大客車車載機週邊產業標準-多元票證支付系統(
三點零版)之驗證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5、設備購置單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6、設備裝設配置情形。
7、設備完工照片(每機至少一張)。
8、設備結算驗收證明書。
9、收據及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10、「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執照影本」(均
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三)請款核銷作業如因申請作業逾時或資料不齊等可歸責於客運業者
因素,致無法辦理經費核撥或預算保留者,原核定補助之經費得
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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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之客運業者,自設備裝置完成起五年內,應配合交通局之
查核作業。
(二)如查有虛偽買賣、造假不實、已獲其他計畫或他機關補助,交通
局除撤銷補助外並追繳該客運業者全部之補助款,受補助之客運
業者應無條件退還,涉及刑責者除負法律責任並移送檢調機關依
法追訴。上述經撤銷追繳之補助款,如客運業者未配合如期繳回
者,得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已核定未撥付之各類公共運輸計
畫補助款予以抵充。
(三)受補助客運業者應配合交通局政策需要修改或調整設備之相關功
能或設定,並將相關營運票證資料傳送至指定之平台或中心;未
配合者,交通局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四)其他因政策需要配合辦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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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交通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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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交通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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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或交通局增修訂之補充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