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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機關人員與執行職務具利
害關係者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保依法行
政,並維護機關人員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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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人員倫理責任:
(一)機關人員執行業務時,應恪守法規,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與群眾
福祉,確保公務之品質與安全。
(二)機關人員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當合法執行職務,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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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人員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下稱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
、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之評
分或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不得圖利特定利害關係者,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
(三)不得於招標至驗收付款期間與利害關係者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
(四)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利害關係者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
(五)不得接受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及其他免費或優惠招待。
(六)不得為圖利利害關係者而不當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追加預
算、其他違反法令或行政慣例之變更。
(七)不得為圖利利害關係者而從事不實之監造、查驗、估驗、竣工、
驗收或工期計算。
(八)不得為圖利利害關係者而不依採購契約規定事項辦理逾期或其他
違規之扣罰行為。
(九)不得為圖利利害關係者而未依規定辦理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或其
他採購所需之檢(試)驗。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陞遷、退休等機會向
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且應避免與利害關係者有業務外之金錢往
來。
(十一)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為利害關係者僱用或替利害關係者
從事繪圖、測量、勘驗、送件或其他為利害關係者執行其事務
等行為。
(十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務或勞務案件,亦
不得有私自借牌之行為。
(十三)不得要求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
家屬。
(十四)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利害關係者處任職、投資或其他形
式之圖利行為。
(十五)不得與利害關係者有任何賭博行為或與利害關係者出入酒店等
不正當場所。
(十六)不得接受利害關係者之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行
為。
(十七)其他有關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正利益者均
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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