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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機關人員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
係者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保依法行政,
並維護機關人員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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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人員倫理責任:
(一)機關人員執行業務時,應恪守法規,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與群
眾福祉,確保公務之品質與安全。
(二)機關人員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當合法執行職務,不得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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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人員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下稱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
價、領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
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不得圖利特定利害關係者,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
爭。
(三)不得於招標至驗收付款期間與利害關係者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
觸。
(四)不得利用職務關係對利害關係者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
(五)不得接受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及其他免費或優惠招待。
(六)不得為圖利利害關係者而不當辦理變更設計、展延工期、追加
預算、其他違反法令或行政慣例之變更。
(七)不得為圖利利害關係者而從事不實之監造、查驗、估驗、竣工
、驗收或工期計算。
(八)不得為圖利利害關係者而不依採購契約規定事項辦理逾期或其
他違規之扣罰行為。
(九)不得為圖利利害關係者而未依規定辦理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或
其他採購所需之檢(試)驗。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陞遷、退休等機會
向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且應避免與利害關係者有業務外之金
錢往來。
(十一)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為利害關係者僱用或替利害關係
者從事繪圖、測量、勘驗、送件或其他為利害關係者執行其
事務等行為。
(十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務或勞務案件,
亦不得有私自借牌之行為。
(十三)不得要求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
或家屬。
(十四)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利害關係者處任職、投資或其他
形式之圖利行為。
(十五)不得與利害關係者有任何賭博行為或與利害關係者出入酒店
等不正當場所。
(十六)不得接受利害關係者之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
行為。
(十七)其他有關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正利益者
均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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