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初審合格者,由本局召開審查會議,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其中外
聘專家學者至少二人進行審查及評分,審查項目如附表。
前項審查會議由本局指派人員召集,並得邀集下列人員與會,其非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一)老人福利領域專家或學者。
(二)長期照顧服務領域專家或學者。
(三)社會工作領域專家或學者。
(四)行政管理相關專家或學者。
(五)財務相關專家或學者。
(六)公共安全與環境領域專家或學者。
(七)其他專業領域之專家或學者。
申請籌設機構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應出席審查會議進行十分鐘簡報及
接受詢答;審查委員依申請資料、簡報及答詢內容評分,審查平均分
數達八十分以上通過,並依審查意見,轉請相關機關審查其他法定事
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