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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訂
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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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新建或改建公有零售市場,除符合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
款規定者外,應保留該市場攤(鋪)位總數百分之三,並不得低於一席
攤位,或於市場設立專區,優先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
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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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市場供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身分者使用之攤(鋪)位總數,如未符前
點之規定,應於空攤(鋪)公告時,載明優先保留部分攤(鋪)位供身心
障礙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保留之攤(鋪)位不得低於該次公告空
攤數百分之五,並不得低於一席攤(鋪)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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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空攤(鋪)位不足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時,以身心
障礙者申請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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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資格: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已成年且設籍於臺中市。
(三)具親自經營能力。
(四)以一戶一攤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