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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代管臺中市轄內之大坑中正露營區(以下簡稱本
營區),加強本營區的管理與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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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推廣童軍教育,提供童軍、各級學校師生、機關團體及ㄧ般民眾等
訓練、研習、露營及活動,得將本營區依法委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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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營區洽公及器材租借、隔宿露營登記等規定如下:
(一)本營區全日開放,洽公及器材租借歸還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
午五時止。
(二)隔宿露營於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辦理登記,並填寫臺
中市大坑中正露營區實名登記表,機關團體辦理登記時,需備參
加人員名冊留存,並應在結束當日下午五時前離營。
(三)本營區器材租借及場地使用登記方式,由管理單位擬定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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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事者之一,本營區得拒絕或終止使用:
(一)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舉辦與申請借用主旨不符之其他活動,並任意張貼海報、標示、
圖記及懸掛旗幟。
(四)有狩獵行為、任意採摘花木果實及於樹木釘綁任何物品。
(五)營區內之公有設施任意移動、私接水電及於景觀水池內嬉戲。
(六)使用場地後之廢棄物、廚餘未確實分類隨意丟棄。
(七)營區內任意架材生火、炊事。
(八)營區內使用卡拉OK、擴音器材、高分貝揚聲系統等設備,或吵雜
喧嚷影響他人之情事。
(九)於進出道路,以任何方式或理由私設崗哨,妨礙他人自由進出。
(十)其他經本營區認為不宜之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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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場地及器材造成損壞或遺失時,借用單位或人員應負完全修復、
賠償之責。前述費用依本營區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並由借用單
位或人員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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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用本營區舉辦各項活動,借用單位應負責參加人員的秩序、安全維
護及保險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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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營火活動需先申請,並在指定場地實施,結束時須將餘燼完全滅跡,
人員方能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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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辦理隔宿露營登記,逕行於本營區從事露營活動者,將報請警政單
位協請離開本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