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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坑中正露營區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學字第1110113552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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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代管臺中市轄內之大坑中正露營區(以下簡稱本
    營區),加強本營區的管理與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推廣童軍教育,提供童軍、各級學校師生、機關團體及ㄧ般民眾等
    訓練、研習、露營及活動,得將本營區依法委託管理。
三、本營區洽公及器材租借、隔宿露營登記等規定如下:
    (一)本營區全日開放,洽公及器材租借歸還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
        午五時止。
    (二)隔宿露營於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辦理登記,並填寫臺
        中市大坑中正露營區實名登記表,機關團體辦理登記時,需備參
        加人員名冊留存,並應在結束當日下午五時前離營。
    (三)本營區器材租借及場地使用登記方式,由管理單位擬定後公告。
四、有下列情事者之一,本營區得拒絕或終止使用:
    (一)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舉辦與申請借用主旨不符之其他活動,並任意張貼海報、標示、
        圖記及懸掛旗幟。
    (四)有狩獵行為、任意採摘花木果實及於樹木釘綁任何物品。
    (五)營區內之公有設施任意移動、私接水電及於景觀水池內嬉戲。
    (六)使用場地後之廢棄物、廚餘未確實分類隨意丟棄。
    (七)營區內任意架材生火、炊事。
    (八)營區內使用卡拉OK、擴音器材、高分貝揚聲系統等設備,或吵雜
        喧嚷影響他人之情事。
    (九)於進出道路,以任何方式或理由私設崗哨,妨礙他人自由進出。
    (十)其他經本營區認為不宜之情事者。
五、借用場地及器材造成損壞或遺失時,借用單位或人員應負完全修復、
    賠償之責。前述費用依本營區所提供之廠商估價單為準,並由借用單
    位或人員支付。
六、借用本營區舉辦各項活動,借用單位應負責參加人員的秩序、安全維
    護及保險費用。
七、營火活動需先申請,並在指定場地實施,結束時須將餘燼完全滅跡,
    人員方能離開。
八、未辦理隔宿露營登記,逕行於本營區從事露營活動者,將報請警政單
    位協請離開本營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