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數位治理局之虛擬主機平台(
以下簡稱VM平台),以達主機硬體資源共享、節省成本及簡化管理,
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
|
二、本規範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以下簡稱數位局)。 |
|
三、數位局依下列原則評估次年度虛擬主機需求及後續分配方式:
(一)每年年初函請各一級機關提報本身暨所屬之次年度虛擬主機需
求。
(二)未提報需求者,各一級機關暨所屬全年度申請虛擬主機總額以一
部為限。 |
|
四、虛擬主機申請得由本府一級機關(含區公所)提出。 |
|
五、各機關應於申請虛擬主機前,依附件一自行評估應用系統是否適合移
入虛擬主機。 |
|
六、申請機關應依臺中市政府資訊機房系統設備移(攜)出入申請規則檢附
必要文件,備文向數位局申請虛擬主機資源。
必要文件如下:
(一)資訊機房設備/媒體/系統移(攜)出入申請單。
(二)臺中市政府SSLVPN網路連線維護申請單。
(三)臺中市政府主機設備網路連線申請單。
(四)資訊系統上線作業紀錄表。(含資安檢測合格文件)
機關申請時如尚未具備合格資安檢測文件,可先行檢附前項第一至三
款文件提出申請,數位局將暫時配賦資安檢測區網段,機關應於通知
後一個月內補提報前項第二至四款申請正式網段,經審核合格後正式
上線。 |
|
七、申請機關對於虛擬主機資源需求增減,應直接於「資訊機房設備/媒
體/系統移(攜)出入申請單」上加註,數位局得審酌實體主機負載情
形調整配置,申請儲存空間以500GB為上限,超出上限者應進行個案
評估。 |
|
八、當VM平台實體主機之處理器、記憶體或儲存媒體使用率達VM平台硬體
資源使用率上限(詳附表一)時,數位局即停止受理虛擬主機服務之申
請,審核中的案件將停止申請程序,並保留其申請序位。 |
|
九、申請虛擬機之機關承辦人員在收到虛擬機超載(Overload)或是故障等
預警電子郵件時,應主動檢查虛擬機狀況,並進行必要處理。
機關承辦人員異動時,應主動通知數位局虛擬主機管理人員,如因機
關承辦人員異動,且機關未通知數位局,致未能收到事件通報,應由
申請機關自行負責。 |
|
十、虛擬機上線後,若產生大量耗用處理器、記憶體或是儲存媒體狀況時
,數位局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申請機關承辦人進行系統檢測,如無
法排除狀況,將限定其使用資源,申請機關應於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另
覓其他方案。 |
|
十一、數位局提供之虛擬主機服務為作業環境及線上既有主機作業系統範
本,餘涉及作業系統、應用系統、資訊安全維護、備份備援等作業
應由申請機關自行負責。 |
|
十二、線上虛擬主機符合下列情形,應申請下架:
(一)申請機關已無使用需求時,應填寫「資訊機房設備/媒體/系
統移(攜)出入申請單」及「臺中市政府主機設備網路連線申請
單」來函(請依附件二或附件三範例填寫)申請下架及回收原使
用IP位址。
(二)數位局清查各機關虛擬主機使用狀況,如發現未使用之虛擬主
機,得通知關機申請下架。
經通知下架,逾二個月仍未提出申請者,數位局得逕自將虛擬主機
關機,關機後再逾二個月則刪除該主機資料。 |
|
十三、虛擬主機僅限由本府內網連線維護管理,若以遠端連線進行管理,
請於「臺中市政府SSLVPN網路連線維護申請單」申請遠端連線,其
操作方式及說明將連同核准信函一併寄送。 |
|
十四、本府共構機房已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 27001)
,申請機關應配合遵循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SMS)辦理作業系統、資
料庫、Web服務等之定期更新、漏洞修補等安全維護事宜。 |
|
十五、數位局如因環境變更或網路安全等服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虛擬主
機全部或部分服務,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起十個工作天前通知申
請機關,申請機關應無異議配合辦理。 |
|
十六、數位局如因機房環境因素(如:停電、維護)或網路安全等需求而須
暫停VM平台全部或部分服務,各申請機關應配合時程進行開(關)機
作業程序。倘因通知不到申請人(業務承辦人),數位局得逕行暫停
虛擬主機服務,若因此致申請機關損失,數位局不負賠償及維修責
任。 |
|
十七、機關虛擬主機發生下列情形者,數位局立即暫停服務,俟改善完畢
後,機關應比照新申請主機檢附文件重新申請移入。
(一)虛擬主機內之應用系統因感染電腦病毒、蠕蟲、網頁炸彈、僵
屍病毒或遭植入木馬程式等而產生非常態之網路行為(如:por
t scan攻擊其他主機等)。
(二)虛擬主機被利用為釣魚網站以獲取不當資訊者。
(三)虛擬主機有違反著作權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情事。
(四)虛擬主機應用系統錯誤,影響其他系統或網路者。
(五)虛擬主機大量耗用處理器、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
經數位局通知日起十四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 |
|
十八、因電信線路障礙、阻斷以致虛擬主機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
傳遞而造成損害時,數位局不負賠償及維修責任。 |
|
十九、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雷擊、山崩及戰爭等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數位局不負善後、維修及賠償責任。 |
|
二十、本管理規範未盡事宜,得依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資訊安全管理系
統(ISMS)相關規範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