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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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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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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均由局長聘
(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委託他人代理。
第一項規定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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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兼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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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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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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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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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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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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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