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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后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照顧區內居民,符合臺中市垃圾
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補助居民水、電、健保費等,落實
回饋地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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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設籍本區區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依當年度
回饋金使用計畫編列額度發放,每年申請截止日前已遷出本區者,不
予補助:
(一)連續設籍滿三年。
(二)符合前款資格區民之前一年度新生兒於本區完成出生登記。
(三)前一年度完成結婚登記之區民,其中一方符合第一款資格,另一
方辦理結婚登記時將戶籍設於本區後未遷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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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放方式:
(一) 匯入帳戶:依本所指定時間申請者,生活福利金於八月三十一
日前發放。
(二) 發放現金:未以指定帳戶匯入者,生活福利金於十月三十一日
前發放,惟至當年度結束仍未領取者視同放棄本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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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補助款以后里資源回收廠回饋金編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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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倘有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