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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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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提昇本所服務品質,達到便民效果,並鼓勵社會大眾秉持「
施比受更有福、給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
務最榮」的精神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
、增進社會祥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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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稱志工)之招募:
(一)凡身心健康,男女不拘,具有服務熱忱,並能嚴守紀律、遵從
服勤規範及值勤時間,均可報名參加。
(二)本所志工採不定期招募方式,出缺時經由本所面試,並填寫志
工人員基本資料暨志願服務同意書(如附件1)及繳交照片二張。
(三)遇有志工離職(離職書如附件2),依本所需求得招募新志工。
(四)遇有業務需要時,得擴大招募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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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之訓練及輔導:
為提升志工服務品質,保障受服務者權益,本所應對志工辦理在職教
育訓練(含為民服務禮貌態度、應對禮儀及接洽引導等)。新進志工由
志工隊長及本所專責人員輔導值勤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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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願服務人員之組織及管理:
(一)志願服務隊之組織,含隊長1人,副隊長1人任期2年,由本所全
體志工投票選舉,連選得連任一次,隊長、副隊長之推選由本
所負責志工隊業務單位,製作選票,選舉採取一人一票之平等
原則,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隊長、副隊長的選舉,開票後,
以第1高票候選人當選為隊長,第2高票候選人當選為副隊長,
若發生同票數情形且影響當選狀態,則同票數者以當場抽籤決
定當選人,若當選人不在場,由主席代抽。隊長負責管理值勤
人員勤務,並督導志工服務態度。
(二)本所設專責人員,負責志工業務之推動及志願服務證、服務紀
錄冊、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受理申請、志工服
務時數之登錄等。
(三) 建立建言管道,依案件情節逐級反映,由志工向志工隊長建言
,隊長無法處理時再由隊長向本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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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之運用:
(一)由本所統籌運用管理。
(二)服勤時一律穿著本所志工服務背心並配戴志願服務證。
(三)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志工本人自行保管,志願服務時數每半年由
本所統一登錄服勤時數,除有特殊需要,不受理個別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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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之考核:
志願服務人員為無給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運用:
(一)志工主動提出停止服務申請。
(二)全年服勤未達十二班次者。
(三)請假超過三個月者。
(四)無故不到勤,全年曠職超過三次。
(五)怠忽職責、言行不當影響本所業務運作或聲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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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之服務時間及服務項目:
(一)服務時間:
1、每次服勤除特殊情事外以不超過三小時為原則,每次服勤應
於服務台值勤紀錄簿上簽名及記載事項。
2、依本所每月排定輪值表輪值,如不克服勤者,應事先請假並
自行或由隊長協調換班或代班。
(二)服務項目:
1、引導民眾至各課室洽公。
2、協助老人或行動不便者,必要時提供本所輪椅使用。
3、協助與民眾之雙向溝通。
4、協助各項法令宣導及資料之分送。
5、走動式服務。
6、其他臨時協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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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之福利及權利:
(一)每位志工由本所辦理意外保險,保險範圍以執行志工有關事項
為限。
(二)不定期辦理志工參訪、觀摩等教育訓練活動。
(三)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四) 提供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 確保在安全與衛生之條件下從事工作。
(六) 推薦參加內政部獎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之選拔。
(七) 推薦參加市府獎勵績優志願服務人員及民政志工人員之選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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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之工作守則與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二) 遵守本所所訂定之規章。
(三) 參與本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 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五)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不得向其收取報酬。
(六) 對因服務而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七) 妥善保管本所所提供之各式資源。
(八) 退出志願服務隊時,應於離隊前2週填寫離職書,並敘明原因,
辦妥離職手續。
(九) 服勤中應面帶微笑,並謹守服務禮儀要求之服務態度。
(十)以主動積極、耐心愛心服務民眾,不從事推銷、營利、傳教等
工作。
(十一)不可假藉參與公務之名行私人之便利。
(十二)凡涉及與公務有關之情事,不可做不利與不實之傳述。
(十三)服勤中不得攜帶伴(如:幼兒)值班,非本所志願人員不可
代班。
(十四)值班時如遇本所同仁要求做私人性質之工作,應予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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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陳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