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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處理違反臺中市共享運具經
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
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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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局處理違反臺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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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第二點附表所計算之停止營運車輛數,採無條件進位,計至整數為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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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二點規定裁罰程序如下:
(一)經交通局查處有第二點各項次違反事實者,依各項次裁罰基準
處罰之。
(二)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交通局進行催繳作業,如
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移
送強制執行。
交通局處理業者違反臺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應依
該自治條例所定罰鍰額度內與行政罰種類,並審酌業者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及其資力。
業者違反臺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有行政罰法第七
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交通局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酌予加重、
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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