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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為增進法制人員業務歷練,有效
培育人才,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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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法制人員,指職務歸列法制職系,辦理法制業務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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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職務及任職年資,除有特別規定外,以法制人員職務及任
職年資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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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法制局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滿三年之法制人員,得申請職務遷調至
其他單位,並由人事室簽請局長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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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制局針對於同一單位任同一職務滿六年之法制人員,應統籌辦理其
於各單位間之職務遷調,並由人事室簽請局長核定之。
下列人員得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機要人員。
(二)六十歲以上人員。
(三)單位主管以上人員。
(四)其他因情形特殊,經簽請局長核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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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法制局任職三年以上法制人員,得填具附表一表達商調至其他臺中
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法制人員職務之意願,並由人事室錄案後統籌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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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於其他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任職三年以上法制人員,得填具附表二表
達商調至法制局擔任法制人員職務之意願,並由人事室錄案後統籌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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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制局各單位主管為應業務需要,得適時調整所屬人員工作指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