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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為推動工廠管理輔導法(以
下簡稱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所定事項,對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
廠及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或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
記者,予以補助或輔導,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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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息補貼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事業體。
(二)工廠設於臺中市,且已取得臺中市政府核發之未登記工廠改善計
畫核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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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利息補貼項目用途如下:
(一)工廠改善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相關設施之支出費用。
(二)工廠改善廢(污)水相關處理與排放機制之設備支出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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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利息補貼者,以下列貸款之利息為限:
(一)依「臺中市政府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實施要點」向臺灣銀行
、臺灣企銀及台中商業銀行申請「工廠改善準備金」貸款之利息
。
(二)或向金融機構以「工廠改善準備金」名義申請貸款之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限最長為未登記工廠改善計畫核定日或銀行核貸日較
晚者次月起算二十四個月;補貼金額不超過申請人實際支付利息百分
之五十,且以新臺幣十萬元或申請人實際累計繳納之納管輔導金較低
者為上限。
第一項利息補貼申請人原則僅得申請一次。但申請人在臺中市設有二
間(含)以上未登記工廠,則以每間工廠各申請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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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息補貼申請期間,由經發局另行公告之,並依受理先後順序審核補
助,至預算額度用完截止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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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利息補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經發局提出申
請: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
證明文件。
(三)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
(四)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
(五)委任他人辦理者,併檢附委任書正本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經發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應以書面駁回申請。
經發局辦理第一項利息補貼申請審查時,得辦理現場會勘確認申請人
工廠改善情形,經核符合申請條件後,發給核准補貼函。
前項申請審查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
為限。但申請人依第二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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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息補貼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每年公告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經發局
辦理利息補貼之請款手續:
(一)初次請領需檢附核准補貼函影本。
(二)初次請領需檢附申請人帳戶存摺影本(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
帳號)。
(三)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其補貼之金額為正常
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四)領據。
(五)必要時,經發局得要求申請人檢附工廠改善相關單據。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經發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視同放棄當年度可請領補貼。
逾第一項請款時間,且經經發局通知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者,當年
度可請領補貼不予補助。
放棄補貼或不予補貼之當年度可請領補貼自原核准補貼月數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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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請領利息補貼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憑證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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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准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撤銷或廢止核准補助之全部或
一部分,並以書面追繳已領取之補貼款:
(一)申請人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歇業、解散。
(二)經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遭撤銷或廢止。
(三)工廠歇業、搬離原納管申請廠地,或轉作非工輔法第三條第一項
定義之工廠使用。
(四)申請人有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九之情形,且經經發局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
(五)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不符合本要點之
規定。
(六)同一支出費用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補助。
(七)規避、拒絕或妨礙經發局或臺中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調
查、監督、查核或檢查,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八)其他違反法令之重大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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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產業發展基金依據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五
及第二十八條之七規定所收之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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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經發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