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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本所辦公大樓之公共安全及
加強門禁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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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於一樓大門設值班台,並派駐人員,負責門禁安全、人員接待及
緊急情況處理,值班台由服務人員及值班人員組成,值日人員輪值由
人事室負責排班,服務人員由秘書室負責排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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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員工出入,應佩帶本所識別證;值班台人員對於未佩戴證件者,
得要求出示證件辨識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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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本所開會或參加集會者應憑開會通知單或其他證明文件進入,未攜
帶者應由召集會議單位確認後進入。召集會議單位應事先將出席人員
名冊副知值班台以利識別;若為重要會議,當日亦應派員至大門協助
值班台引導出席人員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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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門禁管制: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
1.本所一樓大門於上午七時三十分開啟,下午十七時三十分關閉
。
2.各側、後門於上午七時三十分開啟,下午十七時三十分關閉。
3.地下室停車場入出口鐵捲門於上午七時三十分開啟,下午十七
時三十分關閉,關閉後加班同仁開車外出一律開關出口鐵捲門
。
(二)例假日:除大門公務使用外,其餘一律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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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值班台人員不得擅自離開,除接聽電話外並應隨時監看各出、入口,
注意可疑人、事、物,並與政風室保持聯繫。任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值班人員應禁止其進入,並得視情況通知政風室或秘書室派員支
援處理: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
(二)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動物。
(三)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四)其他妨害本所進出、洽公或秩序之不當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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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洽公、來賓及參觀訪問人員出入應由值班台詢問辦理業務,由相關人
員引導,必要時由業務單位派員,邀請單位並應事先規劃參訪路線避
免干擾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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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見區長之來賓,值班台應確實通報區長室,經核准後方可引導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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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服務台人員遇有陳情、請願案件,配合政風室或業務主管單位辦
理相關事項,並得視情況加強門禁管制;遇有其他緊急事件時,應詢
查其事由,並即通報業務相關單位及政風室,請其派員協調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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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值日人員,應於上班及下班前巡視本所各出入口、辦公室、廁所及其
他空間有無閒雜人等,並做好出入口管制、機關安全維護事項。於上
班前解除保全系統,開啟門窗,並打開冷氣水塔等,並於離開前關鎖
門窗水電燈光並啟動保全系統防護服務,確認無誤後方得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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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公室鑰匙由秘書室集中管理,非辦公時間借用之員工應予登記,
以利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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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懲:
(一)凡於危安事故處理過程中表現優異,對安全維護工作確有助益
之單位,其主管及承辦人,酌予獎勵。
(二)應防範而未防範,致發生危安事故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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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並陳奉核准後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