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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計畫,
發展本市農村政策,並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以改善農
業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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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本市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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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
(一)產業活化類
1.規劃設計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自籌款至少為總
經費百分之十。設計包裝者,以補助產出樣品為
原則,不補助相關量產費用。
2.行銷推廣類:單一活動每日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最高補助六
十萬元,自籌款至少為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文化保存與活用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自籌款至少為
總經費百分之十。
(三)生態保育類: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十萬元;屬延續性且具有實際
執行成效者,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自籌款至少為
總經費百分之十。
(四)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社區自辦:
1.環境改善及綠美化:單一計畫補助上限為二十萬元,自籌款至
少為總經費百分之十。
2.空間活化再利用及農村特色建物之空間改善:單一計畫補助上
限為五十萬元,
自籌款至少為總
經費百分之十。
3.採社區自辦方式者,其工資請領上限以總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
原則。如未能編列自籌款,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採義工服務方式
辦理,並簽名造冊及檢附義工服務照片成果,且計畫相關社區
組織幹部及會員均不得支領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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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使用範圍:
(一)產業活化:除須符合下列各項外,其內容應以農業相關者為限。
1.規劃設計:
(1)農村社區產業資源調查、分析、診斷及輔導。
(2)農村相關產業輔導培力計畫、產業人才培育計畫等。
(3)農村特色之相關產業開發、設計、包裝、行銷及通路等計
畫。
(4)農村社區產業經營管理。
(5)區域產業產銷網絡整合。
2.行銷推廣:農村社區產業之促銷及推廣活動。
3.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農村社區產業技術應用、產業環境或設
施之設置、改善及活化。
(二)文化保存與活用:
1.調查規劃:
(1)農村文化資源基礎調查。
(2)農村在地耆老田野訪查。
(3)農村文化地圖及相關農村文化之文宣製作。
2.空間保存維護與經營管理:
(1)農村歷史文化建物及其空間之修護活化。
(2)農村文化資產之經營管理。
(3)農村文物典藏、展示與管理。
3.農村文化傳承:
(1)農村文化、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民俗及技藝傳承。
(2)農村社區文化導覽訓練。
(3)社區文化祭典及節慶活動。
(三)生態保育:
1.社區生態資源調查及監測:
(1)認識社區自然環境與生態特色。
(2)認識動、植物。
(3)動、植物資源調查方法訓練。
(4)鄉土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及巡護人力組訓。
(5)生物資源調查。
(6)生態監測調查。
(7)生態分佈圖建立。
2.社區生態資源保護,得辦理下列各項,但不得編列人事費:
(1)社區生態保育地區巡護。
(2)社區生態保育地區清潔維護。
(3)社區生態環境防治教育宣導。
3.社區生態環境教育:
(1)生態環境教育講座、研討及研習課程。
(2)生態環境導覽解說訓練得辦理生態旅遊概論、生態解說技
巧、生態遊程規劃、生態攝影、生態創意產業。
(3)社區自然生態教育解說資料等宣導品製作。
4.其他具提升社區生態環境助益之項目。
(四)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
1.農村社區照顧服務設施。
2.傳統建築、文物、埤塘及生態保育設施。
3.閒置空間再利用、意象塑造、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
4.人行步道、社區道路、溝渠及簡易平面停車場。
5.公園、綠地、廣場、運動、文化及景觀休閒設施。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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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社區組織代表依本市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
容,於研提期限內至農村再生歷程網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需求
,並將申請書及提案計畫書等相關文件函送本局辦理審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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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
1.由本局辦理審查作業,針對社區所提送之計畫書內容審查是否
符合本作業規範第三及第四點規定,並審查計畫預算編列之合
理性。
2.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計畫,應依規定填報
實勘紀錄表,並確認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及符合土地使用管
制之規定。
(二)核定:
1.社區依本局通知審查結果擬訂執行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送
本局辦理核定。
2.若同一案件向二個機關以上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補助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
(三)執行:計畫核定後社區應確實依內容執行。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
情事,本局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變更:計畫核定後,若需變更,社區應於計畫執行前向本局提出
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可辦理,未經核准而擅自執行或未經
同意而擅自變更者,得不予補助或扣減未依計畫執行部份
之補助。
(五)取消: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社區應敘明原因,報送本局備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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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社區應於核定執行期限內完成計畫,並於結束一個月內將核定公
文、領據、補助計畫查核表、會計報告、結算明細表、支用單據
、電子檔光碟各一份及成果報告一式二份等文件(如附件)送回
本局辦理經費請款核銷作業,各項支用單據於審核後留存本局。
計畫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完成全案請款作業。
(二)社區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
同一補助項目未事先敘明同時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以致重複補助
者,補助之款項應予追繳。
(三)受補助經費於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計
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者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
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四)受補助經費若有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產生,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
率繳還。
(五)社區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規定所提出資料內容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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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依補助計畫查核表辦理。
(一)本局如發現計畫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社區除應依規繳回該部分補助款外,
本局於次年度計畫評核時標記執行缺失,依情節輕重審酌減少次
年度計畫補助額度。
(二)本局將不定期追蹤計畫執行成果、評估補助效益,並得作為社區
往後申請年度執行計畫之審查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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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注意事項:
(一)計畫補助之活動或相關宣傳涉及宣導廣告費用編列者,應依預算
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
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
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
進行。另應按月提報本局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
行單位等事項。
(二)社區執行「農村社區整體環境改善及公共設施建設類-社區自辦」
計畫,應依「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辦理,並應
為僱用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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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規範於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
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