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移置及保管違規車輛作業程
序,以維護交通順暢與安全,特依據臺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
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違規停放車輛,係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
道交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逕行移置保管,或臺中市廣告車輛違規
停放移置及保管自治條例(以下簡稱廣告車自治條例)及臺中市公有停
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據以執行移置保管
之車輛。
|
|
三、違反道交條例應移置之車輛,由執法員警執行指揮,本局配合提供人
員、機具及設備,執行移置保管車輛作業。 |
|
四、違反廣告車自治條例及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應移置之車輛,由本局指
派人員執行指揮違規車輛移置作業;執行移置違規車輛作業時,如車
主或違規行為人已到現場,應即指揮停止移置作業,如車輛已置放穩
妥移離者,則不得依違規行為人請求逕自於中途放車。 |
|
五、執行移置違規車輛作業時,應播放警語或警示音,警語內容需有責令
違規車輛駛離等語,於播放警語或警示音後,車輛如仍未駛離,始進
行車輛移置保管作業。 |
|
六、執行移置違規車輛作業,應先檢視車身四周有無損壞,尤其注意前頭
或車尾下方有無刮、擦痕跡,發現車身已有損壞,應即近距離拍照或
錄影存證;如於移置作業中產生之車損,亦應拍照或錄影存證,照片
應能明確顯示現場及事實損壞狀況。 |
|
七、執行移置違規車輛作業,應於被移置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或其
他適當位置,黏貼簽證封條後拍照,再開始進行移置作業,並以有色
蠟筆或其他適當物品於地面上書寫該車輛車牌號碼、保管場名稱及聯
絡電話。 |
|
八、移置進入保管場之車輛,拖吊場人員應請執法人員核對臺中市妨害交
通車輛保管通知單或臺中市政府車輛移置事由通知單( 以下簡稱通知
單 )之記載內容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後,由保管場人員將車號、車種
等資料輸入電腦辦理登錄作業後第一聯單存查,第二聯單於簽章後交
還執法人員收執;通知單如有塗改者,應由執法人員簽章。 |
|
九、辦理領車作業時,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車輛所有人領車時應提供行照正本或車主聯等車輛來源證明文件以及
身分證明文件,由保管場人員辦理領車;代理領車者除須提供行照正
本或車主聯等車輛來源證明文件外,應另提供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但未持行照正本或車主聯者,得以傳真等方式提供,並經保管場人員
核對身分資料,以及員警協助查核無誤後,填寫切結書,由保管場人
員辦理領車,憑移置保管繳納收據及放行條領車離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