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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師節敬師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終字第1120303956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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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配合教師節敬師活動,感謝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
    職員工之辛勞付出,並激勵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主管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幼兒園
    編制內或聘(僱)用連續三個月以上之全時在職教職員工(以下簡稱
    各校教職員工)。
三、各校教職員工之教師節敬師獎勵,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統籌辦理。
四、各校教職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發給新臺幣六百元之等值
    商品禮券:
    (一)兼任學校行政工作,認真負責,具有績效。
    (二)擔任導師工作,班級經營良好,親師溝通順暢。
    (三)教學、研究、輔導或在校(園)服務有具體績效。
    (四)協助學校各項行政庶務工作,奉公守法,共同協助營造友善校園
        。
    (五)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涉及體罰、霸凌、不當管教、違法處罰學生,或涉有違
        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
        意事項、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
        作業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
    (五)最近二次之年終(含另予)考績(成、核)曾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
        次以下。
六、各校(園)提報之教師節敬師獎勵名冊,事後發現其事蹟不實或有第五
    點規定之情事者,應追繳其獎勵,並追究行政責任。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