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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配合教師節敬師活動,感謝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
職員工之辛勞付出,並激勵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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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主管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幼兒園
編制內或聘(僱)用連續三個月以上之全時在職教職員工(以下簡稱
各校教職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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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教職員工之教師節敬師獎勵,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統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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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教職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發給新臺幣六百元之等值
商品禮券:
(一)兼任學校行政工作,認真負責,具有績效。
(二)擔任導師工作,班級經營良好,親師溝通順暢。
(三)教學、研究、輔導或在校(園)服務有具體績效。
(四)協助學校各項行政庶務工作,奉公守法,共同協助營造友善校園
。
(五)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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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教師節敬師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彈劾。
(二)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涉及體罰、霸凌、不當管教、違法處罰學生,或涉有違
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
意事項、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
作業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查證屬實。
(五)最近二次之年終(含另予)考績(成、核)曾受考列丙等或相當等
次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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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園)提報之教師節敬師獎勵名冊,事後發現其事蹟不實或有第五
點規定之情事者,應追繳其獎勵,並追究行政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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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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