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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新社區獎學金設置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新區民字第115001408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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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新社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新社區(以下簡稱本區

  )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範圍內勤學優秀或才藝出眾之學生,特訂定本要

  點。

二、經費來源及依據: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補助,並依據當年度核定之

     「石岡壩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辦理;當年度

     如未獲補助,不予辦理。

  (二)本獎學金不得與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公務預算補助重複領取

     。

三、適用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區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範圍內滿六個月以上

     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其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當年度公告

     申請截止日(含延長申請截止日)為準。

  (二)前款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範圍如下:

      1、中和里、慶西里、東興里。

      2、福興里:第一鄰至第十一鄰、第十九鄰。

      3、協成里:第三鄰。

      4、月湖里:第二鄰至第七鄰。

      5、復盛里:第一鄰、第三鄰。

      6、中正里:第一鄰至第二鄰、第四鄰至第六鄰。

  (三)前款保護區域範圍之認定,以經濟部水利署「水庫集水區暨自

     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顯示或載明之範圍為準。

四、申請條件及標準:

  (一)國民小學組:中年級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

     ,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

     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

     、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

     、一領域或學群不及格者。

  (四)才藝出眾組:就讀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具某項才藝,個人

     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級以上競賽獲獎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學業成績,採計前一學年度上下學期之平均成

  績;第四款之才藝出眾獲獎事蹟,採計前一年九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八

  月三十一日止之獲獎證明。

  才藝出眾組申請人採計之教育階段,依其取得獲獎證明時之就讀學籍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認定,並作為審查比序之依

  據。

  申請本獎學金應遵守下列限制規定:

  (一)每位申請人限擇一組別(勤學優秀組或才藝出眾組)提出申請

     ;重複申請者,本所擇優核定。

  (二)申請才藝出眾組者具多項獲獎事蹟,應自行擇一最優獲獎證明

     提出申請。

五、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國小中年級以上共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二)國中共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生)共

     十一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才藝出眾共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各款每名學生另發給獎狀一幀。

  第一項各款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補助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組發給經

  費有賸餘時,得於組間勻支至經費用罄為止。

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在學證明正本或畢業證書影本。

  (四)前一學年度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單正本(加蓋學校證明章)。

  (五)前一年九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才藝出眾獲獎證明

     文件影本及正本(正本勘驗後歸還)。

  (六)其他證明文件。

  以上各款文件均為一份。

七、申請期限及規定:

  (一)本獎學金申請期間原則自每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十月十五日止,

     實際申請期間以當年度本所公告為準;本所得視申請狀況、行

     政作業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申請期間。逾最終公告截止日者

     ,不予受理。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得由就讀學校統一造冊並檢具相關佐證

     資料,代為向本所提出申請;未由學校統一造冊者,由申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佐證資料,親自或郵遞(以郵戳為憑

     )向本所提出申請。

八、審查比序規定:

  (一)勤學優秀組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依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排

     序,成績相同者,依國文、英文、數學等學科成績順序比序決

     定。

  (二)才藝出眾組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依獲獎競賽層級(全國

     性以上優先於直轄市、縣市級)、獲獎等第或名次,及獲獎時

     之就讀學籍(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依序比序

     決定,如仍無法決定者,逕簽奉首長核定。

九、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或重複領取其他同性質之獎學金,經

  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其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取之獎學金及獎狀。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並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