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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肚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運用台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辦理大肚區(以下簡稱
本區)區民身故發給身故關懷慰問金,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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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區連續滿四個月以上;新生兒則為完成出生登記且初設戶
籍登記於本區。
(二)完成結婚登記且戶籍遷入本區,且配偶須符合前款規定。
(三)設籍本區現役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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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故關懷慰問金發放原則如下:
(一)非意外死亡者。
(二)意外死亡,因保險契約之除外責任、不保事項及其他不予理賠等
規定,無法申領本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金者。
(三)死因判定困難,放棄申領本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金者。
前項身故關懷慰問金每位身故者為新臺幣五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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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故關懷慰問金申領人順位: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孫子女。
(四)父母。
(五)兄弟姐妹。
(六)祖父母。
(七)其他殮葬人(負擔喪葬費用者)。
申領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推派一人代表申領,如因爭議無法由一人代
表申領,須附上共同委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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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領應備文件:
(一)身故關懷慰問金申領書。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申領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五)申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六)喪葬費用收據正本一份(其他殮葬人申領者)。
(七)其他應附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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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領人檢具前點文件向本所社會課提出申領,經本所審核通過並完成
會計程序後,發給身故關懷慰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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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領身故關懷慰問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一年內
提出申領,逾期不予受理,因請求本區區民團體意外險給付致延遲時
效者,得視實際情況專案簽報區長核准後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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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領人如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領身故關懷慰問金之情事,本所除依法
追回已請領之身故關懷慰問金,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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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台電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支應,本所編列
於社政業務-社會福利項下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