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
第三條 教育局為辦理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學生
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設臺中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推動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
三、規劃並建置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特殊教育評估人員、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人員及特殊教育輔導團支持服務體系。
四、評估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績效。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 |
|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
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
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臺中市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
九、相關機關(構)代表。
十、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
(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依
前二項規定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
第五條 本會得依任務需求設工作小組,依個案需求由本會委員、專家
學者及專業人員共同組成,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
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綜合評估事宜。
工作小組應將綜合評估結果,送本會審議。 |
|
第六條 本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行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
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
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學者專家列席。 |
|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主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單
位人員兼任。 |
|
第八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
第九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 |
|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