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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建立正確迅速處理於所內拾得
遺失物之處理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發揮為民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要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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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員工(包含委外人力、志工或替代役)及民眾於所內拾得遺失物
者,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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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拾得人認定原則:
(一)本所員工於執行公務時拾得遺失物,送交政風室處理者,視為
本所拾得。
(二)民眾拾得遺失物,轉交本所員工交存政風室處理者,視為民眾
拾得;惟民眾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者,視為無拾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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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內拾得遺失物之保管由政風室負責,惟政風室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拾得之遺失物係危險物、易燃物、受管制之物(藥)品、違禁物或其
他無法判別之物,應立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如認有暫時保管之
必要,應於其上加註警語或標示後,由政風室協助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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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交存拾得遺失物程序:
(一)應登記拾得遺失物名稱、時間、地點及拾得人身分資料及聯絡
方式(如附表1)。
(二)造冊管理。
(三)張貼招領公告於本所網站布告欄內公告十五日。
(四)拾得物為易於腐壞且拍(變)賣有困難者,本所得逕行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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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領拾得遺失物程序:
(一)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者,應從速通知其領回
;無法知悉者,以公告方式招領。
(二)遺失物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應填寫遺失物領據(如附表2)
,且核對其身分無誤後,予以發還。
(三)拾得物為證件、金融卡、信用卡、記名電子票證或其他足資辨
識個人身分之物件,應聯絡其製發機關(單位)代為通知遺失
人,或交由製發機關(單位)依其發行規則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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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遺失物經本所通知或公告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時,價值顯
逾新臺幣五百元者,由政風室每半年彙整清冊函送轄區警察機關辦理
招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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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遺失物價值顯逾新臺幣五百元者,經警察機關公告招領滿六個月,或
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經本所公告招領滿十五日,未經有受領
權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本所應通知拾得人領取,並填寫
拾得物領據(如附表3)。
機關員工拾得遺失物,應認其機關為拾得人。
拾得物含有車輛、房屋之鑰匙、遙控器或其他個人專屬及可能載有個
人資料之物品者,不交付拾得人。
民眾受第一項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移由警察機關處理,惟
顯無價值或個人使用物品,由本所辦理銷毀。
拾得人未留下身分等資料而身分不明或無法通知時,其物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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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遺失物公告招領期滿,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拾得人如為本所或無
拾得人,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現金(含外幣):由本所秘書室協助辦理繳庫事宜。
(二)貴重物品:由本所秘書室協助辦理議價、拍賣及繳庫事宜。
(三)其他種類遺失物:由本所秘書室協助辦理銷毀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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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民法遺失物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