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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英語教育資源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中市教小字第113006483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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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英語教育,特依國民教育
    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英語
    教育實施要點規定,設臺中市英語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英資中心
    ),協助推動英語教育,並訂定本要點。
二、英資中心任務如下:
    (一)推動及執行各項英語政策。
    (二)推動及執行各項英語閱讀活動。
    (三)調查及查填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英語學習成效相關資料。
    (四)充實及維護英資中心網站功能。
    (五)協助推動各項英語補助計畫,並辦理進度列管會議及蒐集歷年參
        與學校回饋意見。
三、英資中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並得依業務需求,置專業工
    作人員、諮詢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除有特殊情形外,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聘兼之,並得支領兼職費。
  諮詢人員,由本局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工作人員,由本局就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專業工作人員以
    外之人員聘兼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
    滿前,由本局予以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解聘(改派),不受前
    項任期之限制。
四、英資中心專業工作人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辦理公開遴選。
    (二)遴選資格: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英語文領域或相關專長者。
         3、其他本局指定之條件。
  前項遴選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五、英資中心應每月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
    計畫報本局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局審核。
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經遴選通過,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應擇固定時間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
  專業工作人員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七、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由本局訂定考核指標,組
    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依相關規定予以奬勵。
八、本局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與其任務相關之專業提升研習活動,以精
    進專業知能。
九、本局應協助英資中心建置辦公及活動空間,並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
    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十、英資中心所需經費由國教署補助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