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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實施
採購業務分工,確保採購品質,以落實公平、公正、公開之採購程序,
特訂定本要點以輔助小額採購之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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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
下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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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指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
所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
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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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身心障礙團體為優先辦理外
,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
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分批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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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辦理小額採購時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洽廠商提供報價或企
劃書比、議價,並將評估結果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評估原則如
下:
(一)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
(二)逾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須有一家以上廠商
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
單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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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小額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
1.一般請購: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會簽採購單位(秘書室)
、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局長或授權人員決行後,始得辦理
採購事宜。
2.簽報核准請購:逾小額採購金額十分之一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
後始得辦理採購。業務單位簽報並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
會簽採購單位(秘書室)、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局長或授權
人員決行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驗收程序:依廠商提供之統一發票或其他憑證辦理現場查驗或書
面驗收,並應確認廠商確實履約及其提供之標的與統一發票或其
他憑證內容相符。
(三)憑證核銷程序:申請人(經手人)於粘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據
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
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位主管(股長、科長
)-秘書室-會計室-局長(授權主管)等核章。
(四)財產登記程序: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
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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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額採購得視需要簽定契約,載明履約需求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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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粘貼憑證用紙之驗收或證明人員不得為辦理採購事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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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
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前項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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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規定未盡事項或有牴觸政府採購法事項,悉依政府採購法
及相關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