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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開口契約採購作業之品
質、效率、公開及透明,並有效結合基礎建設,及時反映民意之需求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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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部水
利署「搶險(修)工程開口契約」相關範本;另本所各類開口契約除採
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程契約範本外,亦應適當參酌前述開口
契約相關條款,以為周延及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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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案件決標後之契約單價調整,如無正當理由,勿強以預算單價調
整廠商單價,且應符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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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工程契約及監造契約等相關規定,核實辦理監造計畫、施工計畫書
、品質計畫書、交通維持計畫等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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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辦單位於開工前應召開施工前品質宣導,且就履約過程之佐證資料
(照片)、施工日誌及監造日誌填載注意事項、緊急履約約定事項之
確認及施工品質的要求等,與廠商充分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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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實審核保險事項,詳實核對保險標的、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及保險
金額等是否與契約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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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九九九交辦單、市長信箱信件處理表單、民代及民眾電話反映案件
紀錄表等,應陳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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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派工單應註明派工日期、施工項目、施工地點、完工期限等,完工期
限亦應具有合理性,並落實檢視待修或更新之派工工項,是否仍於保
固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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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急迫性派工案件是否於契約規範之時限內完成;派工作業後始增補
之施工工項,應補填派工單並陳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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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派工工項因待料未完成修繕或更新作業時,應於竣工報告及估驗計價
等結算表單清楚載明,以免重複計價或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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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承辦人員應不定期至施工現場巡查及督工並填具工程督導紀錄表後
陳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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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造報表應落實填載,承辦單位應詳實審核;監造單位應依契約規
定提送監造報表並以機關收文為準,以確認逾期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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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程辦理變更設計或修正施工預算時,應先請原規劃設計廠商或承
辦人員說明,查明原因及釐清責任歸屬併修正施工(變更設計)預
算書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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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辦單位簽辦契約變更議價時應填寫工程契約變更議價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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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工程辦理契約變更時,應依據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
規定一覽表及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程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
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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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之採購案
件,於採行後續擴充時應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辦理,始
得進行後續擴充之派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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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施工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機
關及監造單位,並以機關收文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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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機關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
約、圖說核對竣工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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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辦理竣工確認作業,應填寫竣工確認紀錄表及竣工確認照片表,俾
確認竣工後續辦理初驗(驗收)程序(臺中市政府一〇五年六月一日
府授建品字第一〇五〇一一四〇二九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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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承辦單位應依分次派工辦理驗收作業並填寫驗收紀錄,若驗收不合
格,應依契約規定或缺失情形由主驗人員予廠商合理改善期間,限
期改善完成後,再行辦理複驗作業並注意有否逾期改善;另辦理驗
收作業時應注意相關文件之真實性(工程會一〇六. 〇四.一〇工
程企字第一〇六〇〇〇六九〇一〇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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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缺失改善照片應將人員、機具、車輛入鏡,拍攝角度應一致且清
晰並設定拍攝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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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全部完工辦理驗收者,自驗收結果符合契約規定之次日起算保固
期。驗收合格後,應繳交植栽養護保證金,且應納入契約規定,
植栽養護期間之查驗作業,應納入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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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於辦理結算作業時,詳實核對施工工項及單價是否與契約相符,
並檢視照片內容,施工照片應清楚標示施作地點、工項、日期及
拍攝必要角度,例如施工人員入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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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施工期間擇要於本所FB官網上傳各類開口契約施工中照片例:重
點工作項目、區域、路段或公園綠地等民眾關心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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