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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本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與
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館公務人
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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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本館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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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六人,除由秘書擔任委員兼召集人,秘書室主任、人事
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委員外,其餘二名委員由館長就本館人員指定
之,其中一人應為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代表。
前項以職務為委員者,出缺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委員。秘書職務出缺
且無代理人時,由館長自委員中指定一人暫代召集人,至秘書職務補
實為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但本館適用對
象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以委員總人數乘以
該性別人員占本館適用人員比例計算,計算結果均予以進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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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之任務為策劃並處理本館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宜,視需
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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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之成員工作職掌分配如下:
(一)召集人:負責安全、衛生及相關偶發事件之統一指揮及督導。
(二)秘書室主任:
1、注意建築設施及設備安全,並定期實施檢查維護及檢修。
2、負責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3、注意機關環境衛生,並定期實施檢查。
4、統籌危險性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定期維護及檢修。
5、發現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會同相關單位採取適當之防
疫、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
6、訂定緊急避難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定期實施辦公場所之緊
急避難訓練。
7、危害事故發生時,與警察及醫療機關保持連繫並報請協助
處理。
8、緊急事件現場之安全維護。
(三)人事室主任:
1、加強相關法令規定之宣導。
2、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
宜。
3、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
知能。
4、負責受傷害人員之心理輔導,必要時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
行心理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
(四)會計室主任:
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當事人墊付費用之歸墊、請領慰問金之
核銷等事宜。
(五)指定委員:
1、對於本館公務人員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得提
出建議。
2、對於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管理、服勤之方式,得提出協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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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館人事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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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館應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之必要安全與
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並隨時注意維護及檢修。
各組室對於執行危險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並應定期加強維護及檢
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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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館應檢視所屬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
,適時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及相關預防措施。
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採取必要之工作調
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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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館對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應安排人員參加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
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對於執
行危險職務之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
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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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館所屬人員如知悉本館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
虞,或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立即通報本小組或機關長官處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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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館如未能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所屬人員得請求
該服務單位提供或建議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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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館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
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
未滿一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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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館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隨時提高警
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如因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應
即通報本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必要時得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
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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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館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時,應考量
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素,立
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召集人與其他有關單位及
人員。
(三)立即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儘速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
必要時,與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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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組室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後,應採下
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館秘書室,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
(三)通報本館人事室,依規定協辦核發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請
假、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詢服
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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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小組成員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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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小組所需經費,及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
護措施所需之經費,由本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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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