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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及免受霸凌侵犯之
職場環境,爰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
訴作業注意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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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局公務人員、聘任人員、聘僱人員、工友、技工、
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
罰,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
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
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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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為處理職場霸凌事件,應設本局員工職場霸凌防護小組(以下簡
稱防護小組)。
防護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指定
副首長或其他適當人員兼任,並為防護小組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機
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
中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應至少二名以上。
防護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防護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
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防護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
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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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訴之管道如下:本局人事室(主任請假時請逕洽職務代理人)
(一)申訴電話:04-22289111*35801。
(二)電子信箱:人事室主任公務信箱(mxn807@taichung.gov.tw)。
(三) 書面郵寄: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惠中樓4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人事室主任)。
(四)傳真專線:04-22543149。
本局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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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前防治措施:
(一)各單位主管人員應關心同仁相處情形及工作狀況,以及時察覺職
場霸凌事件,降低傷害程度。
(二)本局應妥適利用集會、科室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職場
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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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中處置及通報:
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受害人所屬單位應立即會同本局人事室為有效
之處置,由本局人事室通報局長並將案件提報防護小組調查審議;如
已發生重大人身侵害,應通報本市警察局及本市消防局為緊急處置及
送醫,並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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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一年內,以言詞或
書面向本局人事室提起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
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訴應向霸凌者服務機關提出。但涉及霸凌者如為機關首長,應
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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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書面提出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如附件二)載明下列事項,由申
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
所、聯絡電話。
(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
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
(四)證據。
(五)年、月、日。
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時應作成申訴紀錄,並載明前項各款事由,
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申訴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如附件三)。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三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
理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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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程序及處置:
(一) 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案件,防護小組應先行確認是否受理,確認
受理之申訴案件,召集人應於七日內指定三人以上之委員組成
調查小組調查事件發生原因,並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防護小組
。申訴案件應自本局人事室收受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結
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四十五日,並通知當事人。
(二) 防護小組作成決議前得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如經調
查確有霸凌情事,防護小組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
或其他適當處置之建議及改善措施,並應簽陳局長核定;本局
人事室應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同時檢送職場霸凌
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如附件四)副知其上級機關及臺中市政
府人事處。
(三) 前款處置建議經核定後,應視處置內容依霸凌者之身分類別交
由本局人事室召開考績(核)委員會審議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
關事項;並責成各該單位應研擬改善措施,避免霸凌情事再次
發生。
(四) 第一款期間於依第八點第四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五) 當事人不服機關函復者,得依其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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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成員,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一)防護小組及調查小組委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迴避。
(二)小組委員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
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三)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
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之隱私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
(五)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
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擔任
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
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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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得於申訴事件作成調查結果前,以書面向本局
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對同一事件再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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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
當事人:
(一)申訴人非職場霸凌案件之受害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單位或住居所。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規定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
申訴。
(六) 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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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害人之處遇:
(一)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得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機
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
續情形。
(二)受害人所屬單位應持續關懷受害人身心狀態及工作情形,並
提供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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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對於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申訴決
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並避免有報復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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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原則經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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