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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美術館業務、整合志工人力
資源,依據志願服務法及本館之需要,籌組臺中市立美術館志工隊,
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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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志工,係指經本館甄選合格正式任用,不以獲取報酬為目
的,熱愛文化藝術,協助推動本館業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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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應具備資格:年滿十八歲以上、七十五歲以下,對美術館業務有
興趣且具服務熱忱、身心健康,並能遵守本館各項服勤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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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招募程序如下:
(一)招募:本館依各組需求辦理公開招募。
(二)甄選:經網路或郵寄報名表登記、資料審核並面談合格者。
(三)訓練:經甄選後,應接受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完成實習(
值勤率達百分之七十)與考核。
(四)授證:經甄選及訓練通過者,正式聘用並核予志願服務證。
(五)聘期:志工聘期為一年,在職志工每年度應參與志工活動,並
依規定完成每年訓練時數,符合資格者得續聘並辦理團體意外
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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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隊組織及任期:
(一)本館設立志工隊,依工作需要及屬性設置分組,各組名稱及職
責另以志工管理規範訂定之。
(二)志工隊幹部置隊長一名、副隊長一至二名,各組組長一名、副
組長一至二名,任期一年。
1.隊長:得由本館指派、幹部推薦或由十名以上志工連署,推
舉為候選人,經志工大會票選產生,以最高票者當選,連任
以二次為限。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隊長
代理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2.副隊長:得由本館指派,或由隊長遴選擔任。
3.組長:得由本館指派,或經由各組志工選舉產生,以最高票
者當選。
4.副組長:得由本館指派,或由組長遴選擔任。
5.隊長、副隊長或組長、副組長同時於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
執行職務時,由本館另行遴聘或辦理補選,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日止。
(三)幹部職責如下:
1.隊長、副隊長:對外代表本隊及統籌隊務、召開志工會議及
年度志工大會、綜理各組組務、協助志工業務聯繫、協調、
溝通等事宜、協助探視志工之喪、病慰問。
2.組長、副組長:協助新進志工熟悉環境、志工業務協調、聯
繫、參加志工幹部會議與訓練、支援調度、請假、補班等事
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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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服勤規定:
(一)平日時段每週至少服勤一班次;假日時段為隔週至少服勤一班
次,每班以三小時計算,由系統或時段班長安排服勤地點及任
務。
(二)服勤時段一經確定,非經本館同意不得自行調動。
(三)服勤時不得遲到早退,遲到時間未滿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
計,每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為單位累計,扣除該班服勤時
數,並計入平時考評。
(四)服勤時不得處理外務、攜帶家人或接待親友來訪,應避免與勤
務無關之事物。
(五)服勤時應穿著工作服及佩戴志工證,注意服裝儀容,以利民眾
辨識。
(六)民眾詢問問題時應誠懇謙和、耐心傾聽,瞭解民眾需求,以正
確引導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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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請假及補班規定:
(一)因故無法服勤者,應於服勤前二日下午六時前至志工系統內完
成請假,並告知各組組長。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完成請假手續
,應儘速通知時段班長。
(二)補班須於志工系統內完成補班程序,並完成相關報到程序。
(三)因故須暫停服勤達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以書面提出申
請,並繳回志工證及工作服。
(四)申請復職者,最遲應於預定復職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本館
核准後方可歸隊。逾期未申請復職或暫停服勤逾一年者,逕行
解除志工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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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福利:
(一)得加入志工團體意外險。
(二)參加本館舉辦之志工培訓課程及志工聯誼活動。
(三)配合臨時支援本館活動時,得依本館經費狀況支領餐點。
(四)憑志工證可享有綠美圖賣店與咖啡廳消費優惠。
(五)服勤時段享有停車優惠。
(六)服務任期間,志工本人得憑本館志工證免費入館參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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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獎勵:
(一)志工獎勵於每年辦理之志工大會上頒獎。
(二)全勤獎:以全年度服勤無請假、遲到早退紀錄並通過服務績效
考核者,頒發獎狀一只。
(三)服務績優獎:以全年度值勤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並通過服務績
效考核者,頒發獎狀一只。但已獲頒全勤獎者,不再頒發此獎
項。
(四)服務貢獻獎:擔任本館志工幹部,服務達六個月以上且值勤率
達百分之九十者,頒發獎狀一只。
(五)資深獎:曾獲得全勤獎或服務績優獎累計達三次、六次、十次
者,可分別獲得銅牌獎、銀牌獎、金牌獎,各頒發獎狀一只、
獎牌一面。
(六)特殊貢獻獎:對本館業務推展具有特殊貢獻,經本館業務主管
單位與志工幹部推舉,本館核定後頒發獎狀一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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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考核:
(一)每年年底由本館及志工幹部依據志工出勤狀況、服務態度、工
作績效及教育訓練時數等項目進行考核,成績合格者,予以續
聘。
(二)各項考核之要求,另以志工管理規範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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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本館查證屬實,將逕行解除志工身分,
並收回志工證及工作服:
(一)無故缺勤或連續請假逾三個月,且未申請暫停服勤。
(二)每年度於服勤時段無故未到勤且未完成請假,累計達六次。
(三)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四)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
(五)違反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或臺中市立美術館志工隊管理規範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六)行為不檢、品行不端、服務不佳,經查明屬實,且累計達三
次勸導。
(七)其他經認定不適任本館志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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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落實志工自治制度,本館授權由志工隊依據本要點訂定志工隊管
理規範及志工隊服勤須知,其精神為自我管理志工相關事宜,不得
逾越本館之管理權限及志工服務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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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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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經由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