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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外埔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昇檔案
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
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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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成員十人,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
書兼任,其餘成員為各單位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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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檔案移轉檔管局前。
(六)機關檔案屆保存年限時,查屬保存年限區分表或機關共通性檔案
保存年限基準之清理處置方式為屆期後鑑定者。
(七)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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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於必要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小組成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小組成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小組會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
會議所決議之事項,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
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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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另置幹事一人,由秘書室檔案管理承辦人員兼任,協助辦理本
小組作業相關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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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
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並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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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秘書室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