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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本所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保障,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
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本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防護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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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防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督導檢查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 督導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 督導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於
本所網頁公開。
(四) 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 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 督導本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 督導本所人員遭受生命、身心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 督導不法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 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
(十) 督導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單位辦
理,並提本防護委員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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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防護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所區長就本所員工及學者專
家聘(派)兼之。
本防護委員會之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亦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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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防護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本防護委員會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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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防護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防護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
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
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本防護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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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防護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所人事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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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防護委員會行文時,以本所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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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防護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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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防護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