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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中市(以下簡稱本
市)早期療育單位之服務品質,使有需求的兒童及早銜接療育訓
練,並減輕家庭負擔,爰補助自費早期療育項目,以落實執行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計畫,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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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係指設立於本市提供發展遲緩及
身心障礙兒童健保不給付之自費早期療育項目者(以下簡稱自費療
育單位),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立案之醫療(事)機構。
(四)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立案之人民團體等,並於捐助章程中
載明提供早期療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障兒童福利服務。
(五)公私立學校組成之早期療育專業團隊,並於組織章程中載明
提供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或療育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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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費療育單位受理方式採線上申請,符合前點資格者逕至本局早期
療育自費療育單位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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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自費療育單位審查應填具系統表單,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
請:
(一)申請表。
(二)服務計畫書。
(三)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立案資料:開業執照或立案證明(團體、學校組織須另檢
附章程)。
2、建物使用執照。
3、消防設備或安全檢查相關證明。
4、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
5、醫療(事)機構須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核定自費項目收費函
。
(四)申請自費療育單位之執行療育人員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八十一條、教師法第十四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之情形,並應符合本
局辦理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之執行人員資格一覽表(附件
一),其應備文件如下:
1、醫事人員:有效期限內執業執照、兼職者請另附醫事人員
報備支援核准書等。
2、認知學習療育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證或相關科系學歷
證明、早期療育相關工作年資證明等。
3、遊戲、戲劇、藝術、音樂等療育人員:證照、學歷證明、
兒童相關工作年資證明等。
4、一年內早期療育訓練課程九小時時數證明及一年內相關重
要法規及政策訓練課程三小時時數證明(如:兒權法、兒
童權利公約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訓練課程均須經
社政、衛政、教育等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核予研習時數或為
大專院校、各治療師公會同意核發研習時數。因育嬰留職
停薪者,可向本局提出留職停薪日前一年內之研習時數。
5、早期療育自費療育單位工作人員切結(同意)書(附件
二)。
6、如為公職人員或任職於學校者須檢附同意兼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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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費療育單位執行療育項目、執行療育人員等須經本局審查同意,
始具下年度民眾申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之資格,審查方式
如下:
(一)自費療育單位資格採每年審查,療育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一日
至十月三十一日向本局提出下一年度申請,經審查分數達八
十五分以上,始符合資格,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隔年度免
評。
(二)審查合格之自費療育單位所聘人員異動時應依第四點第四款
規定辦理。新聘療育人員及當年度新增單位應於每年二月、
五月及八月月底前提出下一季申請;另有離職情形者,應自
離職日起三十日內報本局備查。
(三)檢附之申請文件缺漏者,經本局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
未於期限內補正則予退件。
(四)審查合格之自費療育單位收費標準不可任意異動,如有異動
須說明原因並函送本局核可,始得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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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務品質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費療育單位及療育人員應確認發展遲緩兒童持有本局認可
醫療院所開立之醫檢證明,始得施行相關療育項目,並應配
合本局協助家長進行兒童發展通報事宜。
(二)自費療育單位及療育人員應依發展遲緩兒童個別化需求,提
供適切療育服務且作成紀錄,並定期與家長討論療育目標達
成狀況。
(三)自費療育單位應配合本局視需要辦理之不定期稽查,並於現
場提供機構立案資料、消防設備或安全檢查相關證明、公共
意外責任險證明、療育人員資格文件、療育紀錄等以供查
核。未配合者,下一年度不得申請。如經稽查發現不符規定
者,應於一個月內限期改善,複查仍不符者,本局得廢止或
撤銷其自費療育單位資格,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若經查
偽造文件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自費療育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服務成效訪查、實地訪視輔
導、評鑑事宜,其實施方式另由本局訂定並公告之。未配合
或結果未達公告標準者,下一年度不得申請。
(五)自費療育單位之工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知悉兒童有兒權
法第五十三條之情形,應依規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未立即
通報者,除兒權法相關規定訂有罰則外,自費療育單位應於
一個月內提出書面改善報告,逾期或再犯者,本局得廢止或
撤銷其自費療育單位資格,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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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務場域與安全措施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療(事)機構申請醫事人員執行之自費療育項目,應經本
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二)語言治療、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等兩者以上在同一場域執業
,應符合本市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設立聯合醫事機構,並報其
核准立案。
(三)自費療育單位應依相關消防法令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並
定期檢查,另應依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險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之最低投保金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
險。
(四)療育場域為游泳池者應具合格水質檢驗報告、公共意外責任
險、環境設施照片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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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結果公布於本局網站供民眾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