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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旗之制式及使用,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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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旗以本市具代表性之湖心亭為主要象徵,並以藍、綠、黃、橘、紅
等亮麗之色彩構築,象徵山海屯城各區多元文化意涵。底部藍色線條
代表本市重要河川湧流,依山面海,象徵本市邁向國際大都會之精
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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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旗旗面以白色為底,其樣式如下(如附圖):
(一)旗面橫寬與縱高之比例為三比二。
(二)湖心亭圖案置於上側,臺中與TAICHUNG字樣以黑字置於下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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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旗之製作,應依前二點規定,以電子檔案完稿製作之,並得依實際
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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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旗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置放於顯著、雅觀及適當之處所,並善加保護,不得有污損、
褻瀆或不敬之行為。
(二)不得擅自更改市旗之樣式,且不得授權作為商業營利使用、商
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不莊嚴之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