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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8 04: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旗制式及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地字第114025296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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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旗之制式及使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市旗以本市具代表性之湖心亭為主要象徵,並以藍、綠、黃、橘、紅
    等亮麗之色彩構築,象徵山海屯城各區多元文化意涵。底部藍色線條
    代表本市重要河川湧流,依山面海,象徵本市邁向國際大都會之精
    神。
三、市旗旗面以白色為底,其樣式如下(如附圖):
    (一)旗面橫寬與縱高之比例為三比二。
    (二)湖心亭圖案置於上側,臺中與TAICHUNG字樣以黑字置於下側。
四、市旗之製作,應依前二點規定,以電子檔案完稿製作之,並得依實際
    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市旗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置放於顯著、雅觀及適當之處所,並善加保護,不得有污損、
          褻瀆或不敬之行為。
    (二)不得擅自更改市旗之樣式,且不得授權作為商業營利使用、商
          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不莊嚴之用品。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