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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辦
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特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
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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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職場霸凌,指本館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
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孤立言行
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
本館員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
要。
職場霸凌行為情節輕重之判斷,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對被霸凌者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
(二)對被霸凌者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
其他相關因素。
(三)對被霸凌者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悔改有據
及其他相關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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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館設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護委員會)處理職場霸
凌申訴案件,置委員五人,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中本館人員以外
之相關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如委員於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委
員,新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本館參加公務人員協會之會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或超過本館預算員
額五分之一,且不低於三人時,防護委員會應有一人為協會代表;
其代表之指派應經該協會推薦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人,由館長圈選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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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護委員會應設置職場霸凌申訴電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
管道,並公開揭示。
申訴人為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時,專責單位為本館人事室;申訴
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時,專責單位為本館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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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館員工遭受職場霸凌,得由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填具職場霸凌申訴
書向本館提出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本館館長時,應向臺中市政府文
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提出申訴(如附件一、二)。
前項提起申訴之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
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
年者,不予受理。
本館接獲職場霸凌之申訴時,應即通知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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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館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日內,召開防護委員會會議,決定是否
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
予受理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訴人,並副知文化局。
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衛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如附件三)。
(六)已逾申訴期限。
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撤回申訴,本館認有必要者,得本於職權繼續調
查處理。
申訴事件如屬職場霸凌以外之其他不法侵害事件,應以書面通知申
訴人將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不法侵害規定處理,並簽陳館長指
定專責人員啟動相關行政調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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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
查。
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
三分之一;外部學者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調查、處理及決議人員之迴避,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申訴人亦得申請迴避,
如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館應命其迴避。於本館人事、主
計、政風人員為被申訴人時,亦應要求其迴避或採取適當措施,確
保申訴調查過程客觀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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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館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
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
1、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
及保護措施。
3、對被申訴人為適當之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1、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2、依被霸凌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依被霸凌者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
施。
4、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
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本館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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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
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
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
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
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調查小組人員及參與調查或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
申訴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
密,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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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
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
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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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
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本館以書面
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併同
職場霸凌處理程序檢核表,函送文化局備查。
被申訴人為館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
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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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館應依決定結果,檢討相關人員責任、懲處及研提改善作為,
並副知文化局。
申訴案件經調查屬實決定成立者,本館應視情節輕重,對被申訴
人為適當之懲處、調整職務或其他適當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
及監督,避免再度職場霸凌或報復情事發生;決定不成立者,仍
應審酌處理建議,為必要之處理。
申訴案件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濫訴或誣告之事實者,亦得審酌處
理建議,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或
為其他適當處理。
當事人對審議決定不服時,得按其身分依適用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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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館應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於適當場合或
會議進行公開宣導,並應持續協助與關懷個案後續情形,得視當
事人需要,透過員工協助方案(含諮商輔導)等機制,協助轉介
相關專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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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館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中申訴、作證、提供協助或相關人員為
不當之差別待遇。
前項不當之差別待遇指解僱、降調或其他損害其依法所應享有之
權益等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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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積極防治職場霸凌案件之發生,本館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
員參與職場霸凌相關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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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防護委員會委員及調查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防護委員會及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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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安衛辦法、各機關公務
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