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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沙鹿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轄管國家賠償事件,依臺
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設置臺中市沙鹿
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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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協議。
(二)本所國家賠償事件求償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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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均由區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以
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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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連聘(派)得連任。但本所人員兼任
者屬職務指派,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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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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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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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或受邀請列席之具有專
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檢察官等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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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開會時得依職權或請求權人之請求,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
人或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
、學者或檢察官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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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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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所秘書室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秘書室相關預
算經費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