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市纖維工藝博物館(
以下簡稱本館)場地,推廣纖維工藝及文化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辦
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指本館演講廳及纖維廣場。 |
|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
、設立許可或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使用計畫書。
前項申請使用目的應與本館設立目的相符者為限,並應載明於
前項第二款使用計畫書。
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文化局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規定者,駁
回其申請。 |
|
第五條 申請案件經許可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
及保證金。逾期未繳納者,應廢止其使用許可。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但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主辦之業務或教育宣導活動。
二、合辦或協辦之非營利纖維工藝推廣或文化教育活動。 |
|
第六條 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使用許可: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與使用計畫書所載內容不符。
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環境安寧。
四、無正當理由擅自將場地供他人使用。
五、有毀損場地、設施、設備、影響環境衛生或其他情節重大
情事,經文化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前項使用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
保證金不予退還。 |
|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許可期限使
用者,無息退還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依許可期限使用,且無使用
事實者,應扣除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無息退還剩餘場地
使用費及保證金。 |
|
第八條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使用本館場地及各項設施、
設備,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人數應符合場地入場及容留人數限制,並維護現場安
全秩序。
二、使用電器設備應確保用電安全。
三、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擺設花籃、旗幟等需求者,應取
得文化局同意,並依指定處所及方式為之。
四、未經文化局事前許可,禁止使用或增設舞臺、吊具、照明
、音響或機電設備。
五、未經文化局許可,禁止工作車輛駛入或停留於本館。
六、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明火。
七、不得於地面、牆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設備上噴漆、
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八、本館演講廳內,禁止飲用水外之任何飲食行為。 |
|
第九條 使用期間屆滿,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返還予文化局,並
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文化局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自保證
金中扣抵回復原狀或修復所需必要費用後退還;不足部分,應向申
請人追償。 |
|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