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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內政部替代役社會役及民防
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臺中市公共行政役(家
庭因素)役男分發及服勤管理要點、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公共行政役(家
庭因素)替代役役男榮譽假核給標準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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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落實臺中市大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
男)服勤管理,督促役男嚴守紀律,提高服勤品質,發揮服務效能,
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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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分發至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服勤之役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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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所人文課為統籌、督導單位。
(二)各課室為服勤單位,負責督導役男勤務分配、工作指導、平時考
核及生活管理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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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勤管理:
(一)服勤管理:
1.各服勤單位分配役男勤務,應本於輔助性原則工作內容無獨任及
決定權限,並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役男應接受主管及
管理人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並嚴守公務
機密及個人資料保護。
2.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注意禮儀,保持良好的服務
態度。
3.役男服勤時間原則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每日服勤八小時),
役男上、下班及中午需打卡,必要時得延長服勤時數;所延長時
數,以採事後減免服勤時數或行政獎勵為原則。
4.上班時間嚴禁打瞌睡、玩線上遊戲、非公務需要上網等情形,違
反上開規定屢勸不聽者予以處分。
5.役男未經服勤單位主管核准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或服勤處所,違反
上開規定者,依擅離職役論處。
6.各課室如需其他課室役男協助勤務時,請事先獲得其他課室主管
同意,並確實掌握役男動向。
7.罰勤、補勤時間及內容:
(1)中午十二時至十二時三十分或下午五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於
服勤單位之櫃台服務洽公民眾。
(2)倘服勤單位另有罰勤、補勤之規劃,依服勤單位規劃為原則。
(二)差假管理:
1.役男請假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所定核給日數核處,三天
內由服勤(課、室)主管依權責核給,逾三天以上者由單位首長核
給。
2.請假須填具假單(格式如附件一),經核准後方得離開;任何假別
,皆應於離開服勤單位前完成請假程序,如未經准假而逕未到勤
或擅自離開,依擅離職役論處;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先行向
服勤單位主管報備後,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3.役男之各項差假,經服勤單位主管核定後,由替代役管理單位(
本所人文課)登錄註記並控管。
4.役男有離役事實者,服勤單位應主動聯繫役男或其家屬及本所人
文課,善盡尋找之責。並依照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
理須知規定查填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及替代役役
男擅離職役通報表等資料。
5.役男每次累積放假(含放假、榮譽假、補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十日。
6.事假:
(1)役男遇有「特殊事故」,且非本人無法處理者,使得依規定申
請,服勤單位應審慎核給事假,並應擇日施以補勤。
(2)事假則需事先申請,經服勤單位主管核准並完成請假手續,方
得離開服勤處所;未經服勤單位主管核准即離開服勤單位,以
擅離職役論處。
(3)申請事假得以時數或日數計算,且原則上應於役男請事假後二
星期內,補勤完竣。惟如因不可歸責役男之原因或特殊事由,
致未能於期限內補勤完畢者,得延後辦理補勤完竣,遇無法以
適當方式補勤時,得以榮譽假折抵之。
7.病假:以當天申請並經服勤單位核准為原則。
(1)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而請病假,請役男準時到勤,視實
際情況核予適當病假日數(時數),外出就醫後仍須返回服勤處
所,就診時數超過核予病假時數,超過之時數以事假論。
(2)因特殊病況(發燒、行動不便等)需在家中休養者,應事先以電
話向服勤單位主管及替代役管理單位(人文課)報備,事後補辦
請假手續。
(3)病假四小時以內應於事後出具看診收據為請假證明,四小時以
上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
(4)如非緊急需立即就醫病症(如約診看牙、復健等),應利用下勤
後時間前往就診。
8.榮譽假:若符合替代役男獎懲辦法之規定,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得
以時或日核給,榮譽假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並應於三個月內請
畢;於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有特殊事蹟經主管
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三)生活管理:
1.役男於服勤下班後,需返家住宿照顧家屬(於住宿地點備勤),並
不得從事兼差、兼職或其他營利行為。
2.服裝儀容:
(1)頭髮蓄留不得覆耳,髮前不覆額,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
髮以外之髮色,且不得有怪異之髮型。
(2)鬍鬚修刮乾淨,嚴禁留鬍鬚。
(3)指甲應定期修剪,不可留長。
(4)役男服勤應穿著全套替代役制服及佩戴名條、公發識別標誌。
(5)衣著保持整潔、筆挺,上衣需紮進褲腰裡,並將腰帶繫緊。著
中統深色棉襪,皮鞋保持整潔。
(6)每月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服裝儀容檢查,如有不符規定者,每一
項目處以罰勤2小時之處分,每次最高處以罰勤8小時之處分。
3.行的方面:
(1)行進時應抬頭挺胸,不得勾肩搭背,嘻笑玩鬧。
(2)走路不吸煙及嚼食檳榔,勿隨地吐痰亂丟雜物。
(3)應注意個人服勤上下班交通及行車安全,並遵守交通規則。
未具汽(機)車駕駛執照,嚴禁駕駛車輛或騎乘機車,騎乘機車
並應戴安全帽。
4.其他規定:
(1)尊重他人權利,不得將公物據為己有或故意損毀公物。
(2)役男應彼此和睦相處,不得言行失檢、酗酒滋事、暴力鬥毆、
謾罵威脅。
(3)維護環境衛生,注意禮節,愛惜公物。
(4)役男不得違反團體紀律、擅離職役。
(5)愛惜生命,勿毒及自傷,嚴禁涉足不正當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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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役男之獎懲:
(一)役男表現優異或違反規定,依規定予以獎勵與懲處。
(二)役男無故不就指定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依
規定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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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