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事件,建立執法
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
|
二、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
1.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3.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4.經衛生福利部辦理醫院評鑑評定為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之醫院
。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
|
三、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
|
四、前點違規次數之計算,依同一行為人自該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
內,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
|
五、行為人違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依其性質得以故意或過失為之,而出
於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按第三點附表相關項次之統一裁罰基
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勞基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行為
人違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
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
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
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本裁罰基準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