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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勞動字第1150085137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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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處理違反最低工資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建立執法之
    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之:
        1.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
          內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之事業單位。
        3.僱用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三、臺中市政府處理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四、前點關於行為人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行為次數之計算,依同一行為
    人自該次違規並經裁處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有同條行為或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五、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
    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
    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處分書內敘明理由,於法
    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第三點附表裁罰基準之限制。
    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違反者,裁處罰鍰時,得於處
    分書內敘明理由按第三點附表之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
    得逾本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出於過失違反者,且其情節顯屬輕微
    ,得於處分書內敘明理由按第三點附表之裁罰基準酌減三分之一至二
    分之一,但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罰鍰金額。